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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之修养
作者:韦煕宁   发布时间:2012-08-21 16:00:27


    我们通常所说“修养”,指的是修身养性。主要是三个方面,即道德修养、学识修养和能力修养,而且这三者是相互补充、密不可分的,具有社会普遍性。人民法院之法官,作为社会工作者,行使司法职权,特殊的职业和社会责任,法官之修养又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应当具有普遍意义上的修养外,还须在法律底蕴、法理积淀、实践功力、理想信念、品德修炼等方面的特性上下功夫,这些特性构成法官群体自身修养的综合体现。

  古人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个人如果有了良好的修养,每当遇事和处事,就会辨丑恶,懂荣辱。大到齐家治国、小到日常起居,都需要我们要有一定的“修养”,“修养”首先要克服心浮气躁,要能“自省”能“静”能“忍”,孔子有“吾日三省吾身”、诸葛亮有“非静无以成学”、“宁静致远”等。而曾国藩就非常推崇“忍”的功夫,无论是遇到胜利与失败、逆境与顺境、幸运与磨难、荣誉与羞辱、追求与幻灭,希望与失望、沉沦与腾达,都能心平气静地去思考去反省去对待。我国历史悠久,学派众多,讲修身养性的名典格言数不胜数,儒家讲博爱,墨家讲兼爱,虽各家言论不同,但各有千秋,闪耀的都是人性的精华,是流传千古的经世哲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良好的修养它是需要自我修炼才能达到自我完善的一种途径。

  首先谈道德修养。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进行评价和维系的,用以调整人们相互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行为规范和个人品质的总和。道德修养是人们按照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道德要求在个人品质和情操方面的自我教育和自我塑造。一般而言,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是道德修养的着力点和主要领域。主要体现在要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新中国人民法院法官的阶级性、人民性、居中裁判性等特点,体现了其爱憎分明的阶级立场、严肃认真的是非观念以及正直开明的内心良知。因此,法官首先要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就是强调整体精神与为社会、民族、国家的爱国主义思想的统一,推崇“仁爱”原则和人际和谐,提倡人伦价值,强调个人在人伦关系中应尽的道德责任,追求精神境界,把道德理想的实现看作是一种高层次的需要,把这种道德责任和道德理想融入到法官的社会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去。二要继承和弘扬中国革命道德传统。中华史上那些民胞物与,充塞天地;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力践躬行,锐意进取;清正廉洁,公而忘私的人,范仲淹“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忧国忧民情怀;包公公正断案,爱民如子而流传千古的“包公砚”“包公井”等美名,象一盏永不息灭的明灯。他们崇高的气节、风骨、风范所形成的人格魅力历经传承与熏陶,后来人不断景仰、感佩并且焕发为追随。法官代表国家行使法律,必须具备高尚的人格尊严,体现人生观、价值观及由此而来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就是追求真理捍卫公平正义的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英勇不屈、顽强拼搏的精神,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精神。正确地认识法官权力的性质和本质。这些都源于法官个人的修养及内省功夫的修炼。

  其次是学识修养。学识修养的概念大家非常好理解,就是个人的文化知识水平。学习的过程也是陶冶情操的过程,高尚的情操并非与生俱来,是在生活和学习的过程中逐渐地建立起来的,和气、善良,是有修养的人处世的基本态度。中国有着很好的对文化知识的崇拜、敬畏的传统,民间年过七十、稍能识文断字的老人,都懂得“敬惜字纸”的含义。除了曾经十分荒唐的年代,文化人、有学问的人,社会向来是敬重的。

  一个人要想达到较高的学识修养,还要掌握与自己的专业相关的更多、更深的知识,把所学到的知识加以吸收变成自己的东西,这才叫学识修养。夏沔尊曾说:“一个受教育的人,依理说,必须了解固有文化,才可以‘继往开来’。否则像无根之草,长发不起来,也就说不上受教育。这里说的固有文化就是指国学基础。而且这里的‘了解’不只是通常所说的‘知道’,它比‘知道’深广得多,它包含着‘领会’、‘体验’、‘有在自己身上’等等意思”。

  法官学识的培育,离不开学习和实践两个途径。学习和实践的过程是陶冶高尚情操、培育深厚的法学底蕴和理性积淀的过程,法学底蕴是“法律文化”的潜移默化和铺陈底垫,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骨架,理性积淀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基石。因此,无论是思想上还是业务上的修养都需要通过学习实践加以提升和丰富法学知识的容量和层次。司法实践上的成就固然与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对法学知识的占有以及融汇贯通)和办案能力(操作自控程度)有关,同时也与法官的深邃的哲学理念借助于其它文化修养的互补分不开。如对伦理、宗教、习俗、对古今中外传统文化的认知,对现代高科技知识的趋求和掌握,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智者,长于从多角度、多侧面审视个案,分析问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运用准确、贴切、独到的语言文字,驾驭案件及其庭审娴熟技能,千锤百炼、精益求精的司法裁判文书制作水平,释法明理,彰显法制的内在严肃,赢得法律秩序在社会的回归。可以说,学习和实践的过程就是不断修炼的过程,是认识自我、磨练自我、超越自我、学识修养不断升华的过程。

  《论语·泰伯》“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之语是矣。

  三是能力修养。这主要包括工作能力、应变能力和社交能力三种。工作能力,是一种比较直观的能力体现,它可以通过应领任务及完成任务的时效来评价。应变能力,是一个人在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变本领。应变能力是当代人应当具有的基本能力之一。功力深浅,一再读书,二在实践积累。法官的阅历、经验积淀及其在司法活动中的口头表达与文字表达能力,法官对个案社会反映的预见,对敏感个案社会效果的深层认识,能够做到清楚、清醒,提得起放得下,都与法官的学识、实践积累有关。学习是前进的基础,理论是行动的先导。达尔文说过: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只有孜孜不倦地勤奋学习,掌握和运用关于方法的知识理论指导实践,才能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而少走弯路,提高工作能力。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学习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升华成就实践。

  道德修养、学识修养和能力修养,三者是密不可分的。道德是修养的基础,是安身立命之本。中国几千年来一直强调以德治国、以德立身,重视修身、养性、格物、致知、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个顺序是很重要的,它把个人的修养摆在最前面,强调只有修养良好的品行,具有高尚的道德,才能管理好家庭,治理好国家。而学识是提高修养的手段和过程,只有不断地学习,提高文化和知识水平,才能不断地提高自身修养。能力则是修养的结果,也是个人内在和外在气质的集中体现。

  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提到“慎独”二字,就是说一个人在独处的时候,没有任何外来约束,可以随心所欲,这个时候就要有高度的自我约束力,做到“坐怀不乱”,这是一种修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是人民法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人民法官廉洁自律的基本道德品质要求,人民法官自觉地执行好“五个禁令”也是一种境界一种修养。

  新的历史时期赋予人民法院新的历史使命。作为新时期的青年法官,要干好人民司法这分工作,仅仅懂得审案还是远远不够的,简单的、机械的就案办案也是不科学的。只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政治方向出发,牢牢地把握好司法的政治方向,努力提高自身修养,才能最终实现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团结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目标。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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