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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多方协助42名被执行人当场兑现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2-08-21 14:36:31
被执行人现场交纳赔偿款 交纳赔偿款现场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赖卫)
8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顺利执行和解一起涉及42名被执行人、标的达44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被执行人的充分理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日,该院会同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邀请罗城县人大、政协、纪委、检察院、监察局、广电局、特邀监督员等二十余人观摩此次执行,得到了在场观摩人员的一致好评。
2002年10月,罗城县宝坛乡四堡村板进屯村民蓝某花与宝坛乡政府签订合同,承包经营原由宝坛乡政府经营的落社槽林场,种植茶叶,承包期限为50年。2006年,宝坛乡宝坛社区板进屯以该林场历来由该屯管理,宝坛乡政府成立时租用该地为林场,且乡政府未按规定履行协议,多次要求处理未能如愿为由,部分村民即到该林场内种植杉木。2007年2月31日晚,被告人张某超等三人组织召开本屯群众大会,要求各家各户到林场种植杉木。随后三天,被告人张某超等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韦某顶39人以政府不履行砍树还山协议,又擅自将林地转承包给第三者,造成本屯在2006年春季种下的杉木苗被毁坏等理由,共同将林场种植的“福鼎大毫”茶树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茶树经济损失为442338.88元。该案经一、二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张某超等三人一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令42人连带赔偿蓝某花和南宁某茶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42338.88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一方认为该林场的土地权属是板进屯的,政府没有解决好权属问题,群众通过上山砍茶种杉树,是维护自身的利益,坚决不同意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官认为该案涉及42名被执行人,人数众多、群众情绪激动,如果一味强制执行,可能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不和谐后果。综合考虑到各方面因素,执行法官与宝坛乡党委政府沟通,一致认为要和谐处理该案,妥善解决纠纷。为此,在宝坛乡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执行法官与驻村干部多次不厌其烦地进村入屯做被执行人一方群众的思想工作,指出他们既然做了违法的事情就要履行法律义务;另一方面也积极与申请人一方进行沟通,让他们尽量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及搞好与乡邻们的关系,营造一个和谐的生产环境。 8月16日,罗城法院执行法官决定召集双方对赔偿款给付问题进行协商,为了慎重妥善处理本案,该院会同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邀请罗城县人大、政协、纪委、检察院、监察局、广电局、特邀监督员等二十余人观摩监督此次执行活动。在协商中,该院院长覃勉亲自与被执行人一方沟通,执行法官也辩理析法,耐心细致的分别做工作,被邀请的相关人员也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经过努力,最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42名被执行人每人给付5200元,共计给付218400元,申请人自动放弃另外20多万的执行款,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齐声称赞法院以及党委政府工作到位,为农村经济和谐发展提供了保障。 今年以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开展阳光执行活动中,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提高法院工作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多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代表亲临执行现场,让群众零距离见证法院执行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也加强了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了解、支持,并将“阳光执行”活动推向深入。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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