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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割通信电缆17起 获刑九年罚十万
发布时间:2012-08-21 11:23:21


     本网讯(通讯员 王随和 潘晓燕)   凌晨时分,郑某伙同他人携带断线钳等作案工具,乘坐面包车分别窜至许昌县辖区的6个村庄、临颍县辖区的6个村庄和襄城县辖区的5个村庄内疯狂盗割通信电缆,短短3个多月内大肆作案17起(其中2起未遂),涉案案值18万余元。8月20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05年12月5日凌晨,当年26岁的许昌县椹涧乡农民郑某与马某、孙某、陈某、张某(四人已判)预谋后,乘坐岳某(已判)驾驶的某品牌面包车,携带断线钳等作案工具,窜至许昌县A村东边一条南北干路上,将两条(共长160米,价值5800元)正在使用的原网通公司通信电缆盗割掉,准备装车逃离时被周围群众发现,郑某等人丢下电缆驾车逃离。2005年12月17日凌晨,郑某与马某、孙某三人预谋后,乘坐岳某驾驶的面包车,窜至许昌县B村南部一条东西干路上,盗割正在使用的原网通公司通信电缆两条(共长160米,价值6920元),并将赃物于次日上午卖予范某(已判),所得赃款4人分肥。

    有了“成功经验”后,郑某与马某等人交错结伙,如法炮制,自2005年12月26日至2006年3月21日期间,利用夜色的掩护,分别窜至许昌县所辖2个乡镇的4个村庄、临颍县所辖1个乡镇的6个村庄和襄城县所辖2个乡镇的5个村庄内疯狂作案15次(其中2次未遂),盗割不同规格的通信电缆共计4285米,案值17万余元。

    通信电缆被盗后,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许昌县、临颍县和襄城县三地警方联手破案,很快便将马某、孙某、陈某、张某、岳某、范某等人抓获归案,并对郑某上网追逃。2011年10月28日,郑某迫于压力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被告人郑某参与作案17起,盗窃案值共计18465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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