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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防卫过当的认定
作者:莫芬 发布时间:2012-08-16 10:36:51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8日凌晨零时许,龙某和朋友黎某在南丹县某烧烤摊喝酒时,柏某、江某、张某等人也来到烧烤摊吃夜宵。柏某见到龙某等人后上前敬酒,在敬酒过程中,柏某与黎某发生争吵,龙某上前劝架,柏某见状对龙某进行漫骂,龙某随即与其对骂。凌晨二时许,柏某喝酒结束后,看见龙某在烧烤摊前,上前抓住龙某,两人扭打在一起。龙某让柏某放手,其不理会,龙某便抓起烧烤架上的一把水果刀朝柏某腹部刺了一刀。柏某被刺伤流血,龙某害怕其受伤死亡,拨打110后电话报警随即逃离现场。经南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柏某所受伤害为重伤。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是受害人先动手,被告人出于对自己的保护而出手伤了被害人,但是该伤害超过了明显的防卫限度,是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行为,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只是将被告人抓住,还未作出危害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被告抓起水果刀将被害人捅伤,而且当时双方互殴,不存在正当防卫,是故意伤人,因按故意伤害罪定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规定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有五个要件,即起因条件为侵害现实存在;时间条件为侵害正在发生;主观条件为具有防卫意识;对象条件为针对侵害人防卫;限度条件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由该条规定也可以看出防卫过当的涵义,即防卫过当是指针对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但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的行为,它的构成也应满足正当防卫的四个要件,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回到本案中,受害人在与被告人发生口角后,再次在烧烤摊前遇到被告人时,上前将被告人抓住,在受害人尚未实施侵害被告人生命及健康的情况下,被告人抓起水果刀将受害人刺成重伤,这并不符合自身正在受到不法侵害这个防卫过当的前提。另外,本案中,有三个证人证实被告人是在与受害人扭打的过程中捅伤受害人的,当时双方是在互殴,在主观上双方都在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互相侵害的行为,在相互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的意图,其行为也不得视为正当防卫。因此,本案中不存在防卫过当,因按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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