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白明亮 张金红)
2011年2月3日是农历大年初一,原本是一个阖家团圆、喜气祥和的日子。可是就在这天的晚19时许,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的居民区内却发生了一起恶性事件,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2月3日晚19时许,家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的张永宏和其大哥在其住处燃放鞭炮,因为燃放地点的问题与同时在该处放鞭炮的被害人张伟发生口角,后争执不下引发肢体冲撞,慌乱中张永宏将被害人张伟推倒在地,张伟的朋友苏某将张伟拉回了家,事态似乎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缓和,但是回到家后的张伟气愤难平,抄起自家厨房的菜刀便向张永宏家冲去。张永宏得知后顶住自家家门阻止张伟进入,张伟用力将门撞开,并举着菜刀向张永宏砍去,情急之下张永宏将自家的斧头向张伟扔去,击中张伟头部,经法医鉴定后为重伤。同日,张永宏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1年6月3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认为被告人张永宏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但被害人张伟在与张永宏发生口角后,持菜刀欲强行进入张永宏院内实施伤害行为,因此法庭认定张永宏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其行为具有防卫性,但是其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属防卫过当。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永宏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