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许山多 邓梅玲)
云南省富宁县新华镇腊拱村民委高望村的许洪万、许小春因防卫过当,导致被害人死亡。近日,富宁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许洪万、许小春(父女)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连带赔偿原告人陈文英各项经济损失二万余元。
2011年12月19日晚10时许,被害人汪国兵(原与被告人许小春系夫妻关系,2011年2月24日离婚)骑摩托车到被告人许洪万(许小春父亲)家,提出分割财产,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直至次日凌晨一时许,汪国兵在许洪万家中拿了一个空塑料瓶子从摩托车上抽了半瓶汽油,返回到许洪万家扬言要杀害许洪万一家。然后汪国兵进入许小春的房间,并对许小春实施殴打,许洪万见女儿被打遂拿起家里的锄头把朝汪国兵的腿部、头部进行殴打,致汪国兵倒地,但仍不罢休,继续殴打汪国兵的头部数棒后从房间跑到堂屋,汪国兵爬起来手持木板追打许洪万、许小春至堂屋,许洪万、许小春跑进许洪万的房间内躲避,汪国兵再次爬起来手持木板凳冲到许洪万的房间内追打许洪万、许小春,结果被许洪万、许小春用木棒击打头部和身上,导致汪国兵死亡。经法庭鉴定,汪国兵头部被钝器多次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的严重后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洪万、许小春为免受被害人汪国兵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而对被害人造成重大人身损害导致被害人汪国兵死亡,许洪万、许小春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导致汪国兵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致汪国兵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检查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本应依法严惩,但是,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汪国兵有重大的过错,且许洪万、许小春属于防卫过当和一般故意伤害罪有所区别,故对许洪万、许小春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0条第二款,第67条等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