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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美容消费”权益
作者:陈昶屹 发布时间:2012-04-09 16:40:27
“三•八”国际妇女节刚过,一年一度的“三•一五”消费者权益日又即将到来,在“妇女”与“消费”之间,我们不能不想到“美容消费”这个联系二者的关键词。在去年年底法国问题隆胸硅胶事件的余热还未散去,人们对“美容消费”还心有余悸,新的美容消费还在不断升温延续,每年几十万人在国内或到韩国整容,几乎每一位爱美女士或男士都会继续他们的美容消费生活,又会有多少消费者会因为“美容消费”遭受伤害,又会有多少消费者因对美容消费权益的无知而遭受法律层面的二次伤害,因此,不少消费者不禁要问,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美容消费权益”。 ※“医疗美容”还是“普通美容”,您了解差别吗? 对于美容消费的类型,普通消费者大概会知道“整形美容”和“美容院美容”这两大类,问题是现在很多美容院除了做按摩护理之外,还会从事诸如“打瘦脸针”、“注射隆鼻”、“皮下抽脂”等美容项目,而很多整形医院也会在整形之外做一些按摩护理,一时间很多美容消费者弄不清楚上述美容服务项目的区别与法律意义。咨询美容院服务人员,他们通常会告诉消费者上述服务都是美容服务项目,而且他们都能做,却很少有人清楚上述服务项目的区别,并审查他们的美容服务资质。实际上,普通消费者知道的上述美容服务分类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也不助于消费者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正确主张权利,因为法律是按照美容服务是否涉及侵入皮下组织为分野点的,如果美容服务内容中有直接侵入皮下组织并改变组织或骨骼原状的项目,则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法律要求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必须具备国家颁发的医疗美容资质,不光是仅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及美容师资格,而且消费者一旦受到人身伤害,则一般会按照医疗责任纠纷进行处理;而如果美容服务内容中并没有直接侵入皮下组织的项目,仅仅是皮肤外按摩及清洗护理等项目,则应属于“普通美容”范畴,法律仅要求美容机构有合法的工商营业登记及一般美容技能资质的技师资格即可,而不需要专业的医疗资质及医师资质,而且消费者发生人身损害或其他纠纷时,则只能按照一般人身侵权或服务合同纠纷处理。实践中,很多消费者在美容院里做皮肤护理时,美容师推荐打瘦脸针就直接加在美容服务中一并服务了,也没有任何注射记录,事后因为瘦脸针有问题,瘦脸变成了“僵尸脸”,结果美容院又不承认,坚称其没有医疗美容资质不会从事打瘦脸针这样的医疗美容服务,消费者也没有相应的证据导致维权困难。因此,美容消费者一定要求清楚“普通美容”与“医疗美容”是不同的,服务范围与服务资质都是有特定要求的,审核美容服务提供者的美容资质及服务范围是维权的关键。 ※“产品购买”还是“预付费交易”,您知道玄机吗? 很多美容消费者到美容院做美容时,为了获得会员身份及高额折扣的优惠,往往会直接向美容院先行支付一大笔款项办理会员卡,预定哪一等级或哪一产品系列的若干次美容服务,而美容院可能与消费者签订的却是美容产品购买协议,但在该协议中注明消费者购买了某某品牌的高级精油或护肤套装,并不写明消费者是预先支付多少费用预定将来多少次美容服务,结果消费者在没有对美容院的资信能力、服务水平、自身条件、合同目的等情况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就盲目办卡或签约,导致很多消费者在其后发现自身不能使用该美容产品进行美容的情况下,或者由于自身居住地点发生改变等原因不能在该美容院继续接受美容服务时,想退掉没有使用部分美容产品及服务要求美容院返该部分款项,结果遭到美容院断然拒绝或者只是象征性退款,其理由是消费者办卡购买的是该院的美容产品而非预付费交易,因为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载明是购买美容产品而支付的款项,消费者已经购买了美容产品要退款就是单方毁约,何况是因为消费者自己的原因就更没有退款的理由。结果有的消费者因此而自认倒霉或者起诉之后也因为签订的是产品购买协议而难以在产品本身没有问题的情况下退货。问题的关键是很多美容院为了规避将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付费办卡关系变成预存费用到期结算关系(也就是预付费关系),而故意将消费者付费的关系定位为一次性买卖关系,这样消费者就很难在上述情况实现退费。因为“产品购买”关系就是一般的买卖关系,即时完成交易,解约就必须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但没有任意解除权,而“预付费交易”关系是预先设定最高额度的多次买卖交易,必须到最后结算时才能确定最后的交易次数与额度,而且在消费者没有消费意愿时可以任意向将来解除双方的交易关系,后者实质上对消费者有利,很多消费者与美容院建立交易关系真正的本意也是后者,消费者有任意解除权,不存在单方解约就是毁约的问题。因此,消费者在美容消费缔约时应当向美容院了解清楚双方的消费方式及消费关系,不能随意与美容院签订没有搞清楚签约背后真实目的的协议并支付大笔款项,以免为自己消费维权增加法律障碍与难度。此外,大额预付费交易在美容院资信状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本身风险就很大,携款关张的情况屡见不鲜,消费者应当尽量避免贪图折扣而大额预付费的交易。 ※“美容效果”还是“美容结果”,您被忽悠了吗? 普通美容消费实质上是一种无形的劳务性消费,本身很难以确定有形的美容结果性标准,除非是有特定模型的整形美容消费。由于美容效果本身的模糊性与难以衡量性,使得美容机构容易在美容广告上玩文字游戏,通过夸张的广告宣传诱使潜在的美容消费者产生消费的欲望与冲动,而在美容消费者尝试服务之后才大呼上当。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美容效果”与“美容结果”概念的混淆,有的美容机构在广告中会宣传其使用了某某特效美白产品,消费者接受多少次美容服务后会有美白的效果,而消费者接受服务之后并没有太大的区别,结果找到美容机构要求其承担虚假广告、欺诈交易的责任,但是美容机构却振振有词,称其广告中说的是会有美白效果,并没有说美白到什么程度的结果啊,效果总是有的,但其并没有保证一个可衡量的结果,怎么能算是欺诈呢?这种逻辑就跟保健品效果一样,有效果但没有结果,用了就是好。也正是由于没有设定可参照或可衡量的结果性标准,对主张“美容效果”的消费者进行司法保护带来了事实与法律上的障碍,因为效果是抽象的、动态的,结果是具体的、静态的,消费者实际上是想要追求的是达到某种效果的结果状态,所以对于结果状态没有比照对象而其相应服务又已提供的情况下,是很难得出是否欺诈的结论的。因此,某些美容机构上述打擦边球的做法确实值得消费者在维权时倍加小心,如果美容消费以要达到特定的结果性状态为目的,就必须事先在协议中明确参照标准,否则抽象化地约定效果是很容易被美容机构“钻空子”。此外,美容消费者不要轻易相信美容机构的夸张宣传,尤其是美容机构常用的宣传策略就是宣称使用写满消费者看不懂的所谓“进口美容产品”,效果是如何神乎其神,结果往往可能所谓的“进口美容产品”就是三无产品,甚至是有害产品,所谓美容效果就是心理作用,所以美容消费者在追求美容效果的同时一定要理性消费,擦亮眼睛。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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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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