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鸿林)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潜逃十七年后,在清网行动中自首的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德兵系镇雄县乌峰镇新街社区人,1994年参与抢劫作案后潜逃,在潜逃十七年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994年3月12日晚,被告人张德兵与詹敬、张清、艾卫华等人在蒋芹家玩耍时,詹敬提议实施抢劫。次日凌晨,被告人张德兵把蒋芹家的菜刀带在身上,与詹敬、张清、艾卫华(三人已判刑)到镇雄县乌峰镇环城北路运输公司处守候,准备实施抢劫。当日凌晨6时许,四人拦住三个镇雄县芒部镇的男子,并对这三人殴打、持菜刀威胁,抢走这三人的现金人民币14元及手表两块。随后四人走到环城北路粮食局后大门处遇到付显春、吉永勇、余大友等人,四人又威胁、殴打余大友等人,其中詹敬持菜刀向余大友头部、背部等处连砍四刀,四人抢走付显春现金人民币300元。此外被告人张德兵还于1994年3月的一天早上,受詹敬、张清邀约实施抢劫,在镇雄县乌峰镇环城北路粮食局后大门上面200米处的路段拦住两个镇雄县果珠乡人,并将这两人打来跪起,抢走两人现金人民币147元。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张德兵到镇雄县公安局投案。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詹敬等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德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德兵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德兵等人于1994年3月13日凌晨,基于一个犯意,在镇雄县乌峰镇环城北路运输公司至粮食局路段,在较短的时间内连续对过往的多人实施抢劫,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