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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与抢劫六年后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07-04 10:29: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袁银保)   丰城一男子六年前参与抢劫,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获法院轻判。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2005年3月28日晚,丁某和同学在丰城一游戏室与店主李某发生争执,便叫来被告人邹某等来到游戏室找到李某,被告等6人将李某拖出店,用铁锹及拳头对李进行殴打,并抢走人民币2500元、三星手机一部、金手链一条,共价值人民币13127元。被告人分得赃款450元。经法医鉴定,李某伤情构成轻微伤甲级。2011年8月31日被告人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9月2日,被告人邹某赔偿医疗费800元及退赃款450元到李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目无国法,伙同丁美强、邹成亮等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李某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有投案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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