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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专控烟 违法犯罪均获刑
作者:宫兆洲   发布时间:2012-07-13 10:44:44


    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对被告人朱子轩、洪玉晓、李晓东、邹润华(以上均为化名)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及经济处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被告人朱子轩是该县长白镇马鹿沟镇某村村民。多年来,他凭借在鸭绿江边居住地理优势,与境外人员作以物易物小生意,规模并不大,但天长日久已有了较为可观的积累,堪称“能人”。

  国家专控产品卷烟在境外紧俏供不应求。为赚取更大利润,他盯住这个市场不放松,挖空心思租住场地,并在境外开卷烟厂,他大肆仿制国产“黑猫”等烟草制品,笼络本国长白镇居民邹润华及邻县慢江的个体小老板洪玉晓、李晓东与其合作,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将仿制烟走私入境后再由其他人负责运往内地销售。

  经查,2011年4月,被告人朱子轩多次非法销售给被告人洪玉晓从境外走私过境的卷烟62万支,其中在销售最后1万支时被抓获。

  2011年6月,被告人朱子轩多次非法销售给被告人李晓东从境外走私过境的卷烟48万支,被告人洪玉晓帮朱子轩将其中的27万支运输给被告人邹润华,邹将其中的21万支予以销售。在销售另从朱子轩处购买的27万支卷烟时被查获。

  长白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依法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子轩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卷烟110万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洪玉晓未经许可经营卷烟62万支;被告人李晓东未经许可经营卷烟48万支;邹润华未经许可经营卷烟27万支,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在犯罪实施过程的作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不同情况,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朱子轩犯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孙洪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洪玉晓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邹润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来源: 民生与法制网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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