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彭政)
2012年4月10日,广西梧州市蝶山区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经营香烟案件进行宣判,其中主犯黄某鸿因非法经营香烟达12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黄某鸿在无烟草专卖批发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梧州市17间杂货铺以低于零售价大量收购红双喜、红玫王、好日子等香烟,然后带回自己租用的两个仓库进行打包装箱后,雇请被告人曾某驾驶男装两轮摩托车,将香烟运到本市金晖车站和两广市场的物流公司,利用长途客车将香烟运到广东省德庆县卖给董某,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黄某雄在2011年3月加入,并参与收购香烟和打包装箱。经核查,被告人黄某鸿非法经营香烟的金额为1256501.3元,被告人黄某雄、曾某参与非法经营香烟的金额为136185.4元。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鸿、黄某雄、曾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烟草专卖的行政法规规定,其中黄某鸿、黄某雄非法倒卖香烟,被告人曾某在知道其所运输的是香烟后仍继续帮黄某鸿、黄某雄运烟,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黄某鸿参与经营数额达1256501.3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雄、曾某参与经营的数额为136185.4元,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鸿、黄某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雄相对作用较轻,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仅负责运输香烟,没有直接参与香烟的买卖经营,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悔罪表现,作出判决:黄某鸿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黄某雄和曾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