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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一女子非法经营被判三年
发布时间:2012-05-25 09:16: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乡中年女子梁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为此惹来牢狱之灾。2012年5月22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梁某在都安县高岭镇高岭街开设“贰拾壹号商店”,经营日用百货及副食品批发。但因商店没有卷烟搭配日用品批发,导致生意不兴隆。2008年8月份,被告人梁某委托有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石某、黄某等卷烟零售户帮其向烟草公司订购卷烟,并安排其儿子陆某﹙都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将订购的卷烟拉回商店,与日用品和副食品搭配批发。

    2010年11月12日,都安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贰拾壹号商店”当场查获卷烟132条,价值人民币6022.5元,并扣押47本销售记录本。经查,“贰拾壹号商店” 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08年8月份到2010年11月的卷烟销售量为3291条,价值人民币8521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发后,被告人梁某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梁某社会调查反馈意见,对被告人梁某适用缓刑,不再发生社会危害性,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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