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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一男子盗摩托车后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06-29 11:05: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丁红)   丰城一男子盗窃二辆摩托车,两年后自首被法院从轻判处。2012年6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袁某携带小刀一把窜至本市城区解放南路一宿舍院内,用小刀割线再接线的手段,将失主曾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蓝色长铃牌三轮摩托车盗走。事后,被告人袁某以13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陈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归还了失主曾某。

    2009年4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某窜至本市石滩镇某村,采取同样手段,将失主李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事后,被告人袁某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陈某。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归还了失主李某。

    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袁某在其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袁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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