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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法院加大简易程序适用提高结案效率
发布时间:2012-06-27 11:11: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和忠 李艳喜)
今年来,为快速解决诉讼当事人的诉求,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法院均衡结案的要求,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从如何加强简易程序适用、解决新收案件处理过缓等问题入手,对如何实现均衡结案展开了深入研究探讨,初步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机制,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在审理案件方法上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需组成合议庭;在开庭时间上,可以随时决定审理,甚至原、被告同时到法院告诉时都可以,而不必非等到通知三日后开庭;在开庭地点场合上不受限制,只要对双方当事人和对法院方便就可以,田间、地头、办公室、甚至居民的家里都可以,而不必非在审判庭内;在开庭程序上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简化。如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双方没有争议,则可以直接进行辩论。如果没有什么可以辩论的内容,可以直接就争议进行审理,不需严格的程序,不需单独的调查阶段。同时,会议上还专门针对应诉手续及司法文书的送达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交流了干警们的心得。 建立送达地址的书面确认制度。要求每一位到庭的当事人都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以便有效的保障法院文书送达的畅通,加快民事诉讼进程。 扩大送达地点的范围。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送达地点应该适当扩大,除当事人的住所外,当事人的居所、工作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所、事务所都应成为送达地点,即尽量以能找到当事人的场所为标准确定送达的地点。 适当扩大签收人的范围。如果在应送达地点不能遇见受送达人的,可以交给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住人或其雇佣的人签收。另外,在征得受送达人的邻居、房主或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由他们签收,但必须制作笔录并把送达通知张贴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送达,除了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以及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外,可以由办公地点的其他有辨别能力的职员或雇员签收。 减少对留置送达的限制。因为在留置送达中是以拒收为条件的,受送达人不可能不知道有送达的实事,根本没必要邀请其他见证人到场见证。在留置送达方面,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讲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时间、地点,将文书留置在应送达场所即可视为送达。当庭或定期宣判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法律文书的,视为送达。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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