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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聚焦公平与效率
作者:詹菊生   发布时间:2012-04-25 16:28:48


    据4月25日《人民日报》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4日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再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汇报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情况,重点汇报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监督程序、公益诉讼制度、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专家参与诉讼、先行调解、小额诉讼制度、第二审程序的开庭审理、申请再审的期限、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等问题。

    民诉法修正的这些重点内容,剑指“起诉难”、“申诉难”、“执行难”,集中突出以保障公平正义、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来服务民生和惠及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有序发展。可见,聚焦于公平与效率,是此番对民诉法进行“手术”的目的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实践。正在审议的民诉法修正草案的形成,是几十年来我国民事审判的理论研究、实践经验的结晶和应用,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总体部署在立法、司法领域中的贯彻落实,是积极回应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社会发展进步中必然发生、审判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的与时俱进之举。

    民诉法修正突出公平与效率,不但进一步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民群众权益保护实现有法可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法律依据更加全面,而且也在充分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日渐丰富日趋完善,法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人民法院也将更好地开展审判活动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既彰显公平正义,又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诉求愿望也在公平与效率之中得到方便、受到实惠。

    法律制度是人们的行为法则,是司法活动的运作规范。规矩是方圆之本,木见于绳方能矫直。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立法规范人们行为和司法活动,是其他方法都无可替代的强制性手段。民意基础和民意的汇聚,集中决策和国家的意志,是法律得以正确执行的强大后盾。本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十六次会议之间,对民诉法修正案进行初审、向全国征求意见、提起二审的立法系列活动,充分表明立法尊重民意,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为了推动社会发展进步。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监督程序、公益诉讼制度、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专家参与诉讼、先行调解、小额诉讼制度、第二审程序的开庭审理、申请再审的期限、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等重要修正议题,来自人民群众智慧,表达人民群众需求,切中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突出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平与效率,民诉法修正,确实是适得其时。

    诉讼法是规范人们提起诉求参与诉讼活动、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运作的法律典范。法律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逻辑性、技术性、准确性、适用性和公权力、私权利分配的合理性,直接关乎该法律制度的权威和价值,直接体现诉讼活动的公平与效率,直接影响着案结、事了、人和的解纷综合效果。

    新中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的立法司法实践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和不断发展完善,各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妥善解决,在法律体系框架下,公平正义、司法效率都在努力实现,法院队伍的综合素质、司法能力、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也在不断提高。对民诉法进行修正,突出公平与效率,就是要依法保障“公平”,依法提高“效率”,依法规范“公平”的实现,依法规范“效率”的提高。在诉讼活动中,只有科学分配和制约权能权利的行使,才能实现诉讼目的,体现司法公正,引领法治理念,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与效率,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司法实践表明,民诉法修正草案提及这些有待修正的重要内容,正是制约诉讼活动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瓶颈,也是影响司法资源有效发挥、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滞后因素。及时修正民诉法中公平逊色、效率制约的条文,有利于形成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科学、公平、公正、高效的民事诉讼职权权利配置体系,有利于引领人们崇尚法治、依法维权,使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都能通过司法渠道公平地、尽快地得到妥善解决,彻底破解“起诉难”、“申诉难”、“执行难”三大难题,从根本上扭转不论大小纠纷都“信访不信法”、“诉访一起来”的这种与法治社会、法治文明格格不入的被动局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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