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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法院出台规定 法官办错案将被严格追责
发布时间:2012-06-21 15:32: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义善)
2012年6月20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法官办了错案要被严格追责。据悉,该院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旨在进一步强化干警的责任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司法,加强质量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办法》明确了错案的范围。即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造成错误裁判的;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故意或者过失办错案,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一般性错案。 《办法》界定了“故意”、“ 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审判人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审判纪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故意”论:有证据证明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对当事人合法并有充分证据和理由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置之不理,并因此造成裁判错误的;法律、法规及审判纪律有明确规定,违反该法律、法规及审判纪律行为表现明显,且行为人不能充分举证证明自己非主观故意的;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经发现或指出后,能够纠正而不予纠正的。审判人员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审判纪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严重后果”论: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依法确认的;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破坏法院形象的。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错案的责任主体和错案的追究程序:错案责任由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承担,二人以上或多个环节共同导致错案的,应区分责任大小,分别确定责任。错案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监督庭负责错案线索的收集,法院各部门应当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监督庭的工作,及时移送在工作中发现的错案线索,并提供相关材料。对收集到的错案线索,由审判监督庭向审判委员会提出书面汇报材料,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案件有关情况,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有关责任人员对审判委员会的确认如有异议,应在5日内向审判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审判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的,应于收到复议申请后15日内进行复议。 追责方式包括纪律处分、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批评教育,并按目标考评方案扣减相应分数。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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