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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特大毒品案今日宣判 7被告分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6-21 13:53:32
7被告人出庭受审。
光明网讯 (通讯员 王鼎)
2012年6月21日上午,北京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就“2.17”特大毒品案进行公开宣判,沈柏林、刘英、李勇等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人李勇、刘英、蒋义贵共同预谋贩卖毒品,蒋义贵在重庆负责购买毒品,李勇、刘英负责找人将毒品从重庆运到张家口贩卖。 同年2月11日,被告人马恩平受李勇、刘英指使,从北京乘坐飞机至重庆,在刘英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寺天下城小区的租住地等待蒋义贵供货。2011年2月14日,被告人岑远娅带领蒋义贵来到被告人沈柏林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的租住地,蒋义贵以人民币10万的价格向沈柏林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494.49克,并向岑远娅支付人民币8000元。 2011年2月15日23时40分,马恩平携带上述毒品乘坐重庆开往北京西的K590次列车,同年2月17日5时许在北京西站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1年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岑远娅在重庆市天下城小区2号楼向被告人蒋义贵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8.82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1年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健在重庆市天下城小区2号楼向被告人蒋义贵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6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1年3月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柏林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223号申蓉城北汽车维修中心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25克,从其驾驶的车号为川A88Z49的雪佛兰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98.58克,从其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2段95号6幢1单元14号的租住地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6.56克、氯胺酮0.91克,以及吸毒工具、用于分装毒品的电子秤、手压式塑料封口机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柏林、岑远娅、陈健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被告人蒋义贵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勇、刘英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并指使他人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马恩平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指控沈柏林、李勇、刘英、蒋义贵、岑远娅、陈健犯贩卖毒品罪,马恩平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唯指控被告人李勇、刘英犯罪的罪名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柏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蒋义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被告人岑远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被告人马恩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被告人陈健犯贩卖毒品罪,免于刑事处罚。继续追缴被告人沈柏林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岑远娅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追缴后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款物依法分别予以没收、发还或折抵财产刑。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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