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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凸显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困境
作者:吴亚东 陈莉 高海瑜 发布时间:2012-05-31 16:42:22
“醉驾入刑”至去年5月1日施行以来,至今已一年过去。这一年内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醉驾入刑”收到了较好成效,但因醉驾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仍呈高发态势。另外从福建省福清市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失衡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相关案例 2011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彬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停放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上的摩托车和站在车旁的乘员王某,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杨某彬及王某受伤的后果。经鉴定,被告人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56.94mg/100ml,属醉酒驾车。警方认定,被告人杨某彬应负事故全责。被告人杨某彬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清市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9月14日中午,被告人魏某军酒后驾驶无牌二轮燃油助力车,碰撞到宏路镇石竹街道真丰路段路边的树木。经鉴定,被告人魏某军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84mg/100ml。被告人魏某军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聂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二人途经冠捷电子厂路段时,碰撞陈某熖驾驶的小轿车,造成摩托车上二人受伤、后载一人死亡的后果。福清警方认定,被告人聂某醉酒后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二轮摩托车,借道通行时未让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陈某熖驾驶机动车经限速路段超速行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熖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及丧葬费等共计4万元。被告人聂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醉驾案多发摩托车、助力车成主角 在广大农村,摩托车、助力车因出行方便、操作简单、费用低廉,成为主要交通工具,但与之相伴的是摩托车、助力车驾驶员持证率低、醉酒驾车率高的特点,使得此类人群成为醉驾主角。2011年5月至今年5月,福清市法院共审结醉驾型危险驾驶案33件33人,其中驾驶摩托车或助力车的有28人,占全部案件的84.85%。 据分析,该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具有两个特点:首先是被告文化程度较低,存在法律认识误区。33个案件中,被告的文化程度最高为高中,多为小学、初中文化,甚至有3人是文盲,他们普遍认为“醉驾判刑”是针对大车和小轿车的,与摩托车、助力车无关;其次是无牌无证驾驶现象突出,在28个摩托车、助力车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车辆无牌的有17件,占60.71%,被告人无证驾驶的有22件,占78.57%,既无牌又无证驾驶的有14件,占50%。 该院刑庭法官陈文晖建议,应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农村居民对醉驾的认识;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摩托车、助力车的管理,杜绝无牌无证驾驶情况;加强对醉酒驾驶摩托车、助力车者的宣传教育和惩处力度。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量刑之困境 实践中,关于对醉驾型危险驾驶入罪的量刑失衡的问题也开始凸显。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该罪不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为前提,即只要行为人作出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条件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按照法条所述,醉驾驾车既可能是危险驾驶罪的实行行为,也可能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驾驶者的醉驾行为究竟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成立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驾驶者对危害后果持有的心态及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若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后果极其严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则按照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罚,可见交通肇事对于危险驾驶而言是作为重罪予以评价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处罚并非都重于危险驾驶罪。自“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审结了多起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判决结果适用缓刑的概率普遍较低,大部分被告人会被剥夺一至六个月不等的人身自由;而作为重罪的交通肇事罪,如果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判决结果大多能适用缓刑。因此,交通肇事罪被称为“杀人成本最低”的犯罪方式。仅以福清市法院为例,从缓刑的适用率上看,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该院审结的33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中判缓刑的有5件(均未造成人身伤害),仅占15.15%;审结交通肇事案件12件,其中判缓刑有7件,占58.33%。 同时,在附加刑方面,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也并非都重于危险驾驶罪。按照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标准,被告人还会被判处罚金刑,但若按交通肇事罪科以刑罚,刑法条文中并未规定罚金刑。 陈法官认为,只有刑事立法实现罪刑均衡,刑事量刑才有可能实现量刑均衡。由于醉驾型危险驾驶还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缺乏客观量化的标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弹性较大,才造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的量刑失衡。“到目前为止,醉驾在何种情形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还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这显然是一个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需要最高法院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杜绝刑法适用的模糊性。”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刑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刘宪权教授的看法,也是一线办案法官的共同呼声。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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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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