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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法院网消息,5月29日下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连杀五人的蓟县“灭门案”凶手王强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王强与董某某于2009年10月结婚,共同居住在蓟县下营镇某村董家经营的某农家院。婚后,王强与董某某及家人因经济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董某某提出离婚,遭到王强拒绝。2010年7月,王强因管教董某某与前夫所生之女,而与董某某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于是王强产生了杀害董家人的想法。同年8月29日20时,王强驾驶摩托车来到董家,打算与董某某缓和矛盾,但二人在董家交谈时再次发生口角,晚22时许,王强持斧子砍击董某某的头部、颈部数下,又追砍董家其他家人。之后,王强又到董某某卧室内,持斧砍击董某某头部一斧,导致董某某等五人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行凶后,王强跳窗逃离现场,之后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北省兴隆县山里藏匿起来。2010年9月,王强被公安机关搜山抓获归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仅因婚姻问题和家庭琐事,持械行凶杀人,致五名被害人当场死亡,其杀人手段凶狠残暴,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依法以被告人王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094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