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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四处躲藏避执行 法官历时12年终执结
发布时间:2012-05-28 13:40: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阳燕平)
近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历经十余载的积案公正了结,申请执行人终圆满获赔。
1999年,原告梁必琼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被告吕瑞贤、梁兆玲、黄朝修诉至灵山县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1日,该院作出(1999)灵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吕瑞贤、梁兆玲赔偿人民币27 000元给原告梁必琼,被告黄朝修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00年5月15日,原告梁必琼向灵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吕瑞贤、梁兆玲、黄朝修拒不履行生效文书规定的义务,该院对被执行人梁兆玲人身、住宅及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并迅速采取扣押、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标的到位金额13 000元,尚有14 000元未执结。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后来由于被执行人吕瑞贤、梁兆玲、黄朝修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依照法律规定,中止了对该案的执行。此后,该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财产均未果。 2012年4月,在清理执行积案中,执行法官梁权将该案的所有卷宗进行了详细查阅,知悉三位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逃避承担法律义务,规避执行。但执行法官考虑被执行人事隔多年后有可能松懈,遂果断制定了多管齐下、多种措施并用的执行方案。在对三名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再次进行查询后,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发现被执行人梁兆玲及其妻子宁某某在银行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执行法官当机立断,迅速对被执行人梁兆玲及其妻子宁某某的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梁兆玲处以罚款。 “只要有1%的和解希望,就会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执行法官毫无气馁,隔三岔五给被执行人梁兆玲打电话,不厌其烦地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工作,双方最终于2012年4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当天办理了相关款项的交款、签收手续,一起历经12年的执行积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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