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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出台 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行为人
作者:许国良 发布时间:2012-05-09 09:08:26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主持发布会。
光明网讯
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该司法解释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通常属于侵权之诉;二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据介绍,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刚刚起步,由审判力量相对充足、审判经验相对较多的法院集中管辖,更有利于尽快提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标准。因此,《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参照此前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模式,规定了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制度。该司法解释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这就确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 从反垄断民事诉讼实践来看,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已经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如果不缓解这一难题,垄断行为受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反垄断民事司法的职能和作用就难以有效发挥。为此,该司法解释根据《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司法解释还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这些措施的引入,对于适当减轻原告的证明难度具有一定作用。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垄断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诉讼时效问题等做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人民法院对垄断民事案件审判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民法院将严格执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则,为保障《反垄断法》的正确实施,为促进市场结构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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