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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事审判庭:网络侵权救济“及时雨”
作者: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周玉   发布时间:2012-04-23 09:51:22


    根据《江西省高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将在南昌市青山湖、莲花、都昌、鄱阳、井冈山等5个县(市、区)法院推行“网事审判庭”试点工作,网事审判庭专司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网事审判庭将改变虚拟世界无法可依的观念与现状;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司法介入将代替之前的谴责和自律。网事审判庭的应运而生,是对时代和司法需求的回应,是司法为民的体现。

    高度发达的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就像硬币的两面,有丰富知识结构和业余生活的一面,也有广为诟病的网络侵权的一面。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增多,例如侵犯肖像权、侮辱诽谤、传播病毒、黑客入侵、通过银行和信用卡盗窃、诈骗等。造成诸多网络侵权行为除对网络管理不到位外,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缺乏有侵权却无有效法律救济途径。由此,网络侵权救济很难得到有效实现,而网络侵权事件却频频发生。这种现状急呼一种有效规范网络侵权行为的机制。

    网事审判庭正是对应着这种呼唤。它就像一场“及时雨”,让未逢甘霖的网络侵权受害者得到滋润。细致观察可以发现《指导意见》对未来网事审判庭的审判工作做了有力的制度创新:

    一、降低立案门槛。一方面,以预立案方式降低立案门槛。由于网络侵权案件一些被告往往具有匿名性,受害人因为不能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而难以维权,而导致状告无门。而这次的制度创新通过预立案的方式,允许受害人以虚拟名称为被告向法院申请立案,这样就解决了因无明确被告而不能立案的困境,使受害人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能。另一方面,通过降、缓、免缴诉讼费用,降低立案门槛。现实中有大部分受害人,由于不请愿支付诉讼费,而选择沉默。通过降低、缓交、免除缴纳诉讼费用的方式,绝大多数的受害人就不用担心因交不起诉讼费而眼睁着权益被侵害。

    二、可以申请法院调查。网络侵权案件具有高技术性的特点,例如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等。普通百姓只有借助公权力的介入,申请法院调查才能获得。申请法院调查是原告的一项重要权利,特别在网络侵权案件当中,位置显得更加突出。

    三、精神损害赔偿可获认可。按照现行的司法实务,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法院判决的赔偿往往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而对精神损害赔偿支持力度不大。网络侵权往往具有影响面巨大,辐射特别广,后果特别严重,删帖费用代价大等特点,导致网络侵权维权人通常不愿通过诉讼来维权,因为赔偿得不偿失。针对上述情况,《指导意见》鼓励受案法院要敢于创新,实事求是地按照网络侵权的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后果不易消除等特点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

    四、防碍司法的网络行为依法最高近30万元罚款。《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在诉讼、执行过程中,散布、传播不实信息,严重妨碍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依法予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而传统诉讼程序也有规定对不遵守法庭纪律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罚款的处罚措施。与传统诉讼程序相比,对于防碍司法活动的网络行为大大提高了罚款的数额,起到惩罚和威慑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法官能最大限度地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判,客观公正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万事开头难,良善制度仍需我们法律人的坚守与执着。我们相信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观念,全心全意履行法律人应有的职责,定能将制度的甘露泽润百姓和群众。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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