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手机上网“天价流量”背后的法律是与非
作者:卢涛   发布时间:2012-11-09 15:56:33


    随着3G智能手机的逐渐普及,手机上网产生“天价流量”的现象屡屡被媒体曝光,一些对智能手机及移动互联网不熟悉的手机用户,由此产生了“流量恐惧症”,担心一旦操作不当,无形中就会导致巨额账单的产生。日前,记者专门就手机上网流量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了专访,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讲解与提示。

    案例一:莫名产生万元流量费用  手机“被上网”遭停机

    2011年9月份,王某的手机突然接到一条短信通知,通知称因其手机拖欠花费一万零一百余元,故对其手机予以停机,并要求他尽快补交拖欠的费用。王某接到短信后大吃一惊,马上对自己的手机花费情况进行了查询,结果发现除了正常使用所产生的一百余元费用之外,还有一万余元的手机上网流量费用。但是王某确认自己从未用手机上过网,只是自己在八月份的时候曾经通过客服电话向某通讯公司的话务人员询问过如何办理手机上网套餐的事情,但未要求开通。接到通讯公司的短信通知后,王某查询发现自己咨询过的该款手机套餐已被开通。经多次与通讯公司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通讯公司停止侵权并恢复自己对该手机卡的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所使用的手机卡所开通的这项上网套餐服务,必须由用户本人在通讯公司的营业厅办理,该套餐中包含GPRS功能,由于王某所使用的手机为3G智能手机,在其未主动关闭网络连接服务时,日常使用时也将自动连接到网络并产生上网流量,特别是在使用手机玩游戏的时候,更是将产生非常大的上网流量。但通讯公司公司未能提供王某开通该上网套餐的业务受理单,也没有向王某告知这项功能的收费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事先难以预见的收费项目,经营者未经明示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收费。现被告通讯公司不能提供业务受理单等证据证实是王某自愿开通了该项上网套餐服务,且使用该套餐服务会产生了巨额的费用,侵犯了王某作为消费者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并造成王某手机因欠费而停机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判决被告通讯公司取消擅自为王某开通的该项上网套餐,恢复王某手机卡的正常使用。

   法官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亦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同时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第十条也明确指出,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提醒或确认,以及订制关系缺失或不完整的收费行为,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查证后立即向用户退还费用,并严格履行企业公开对社会做出的赔付承诺。

    案例二:流量超出仍称有剩余 消费者诉返话费

    2011年12月25日,原告李某收到手机上网服务短信提醒称:“自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 2月 29日发送LL到10086注册,本月流量大于70M,次月赠送70M”。李某在收到短信后参加了该活动。 同年12月31日晚19点16分,李某向10086发送短信查询流量,得知自己本月的包月流量还有剩余,即开始上网消耗流量,直至12月31日晚23点05分,10086发来短信称其流量已超过70M。李某认为,这意味着本月流量用完,自己已经获得了下月的赠送流量。结果,第二天中午,李某接到其话费已不足3元的短信提醒。经过查询,得知从头天晚上21点35分开始,其手机流量已超出包月的70M,超出部分共花费56.11元。这时李某犯了迷惑,12月31日当晚22点40分时自己曾发送短信查询流量剩余情况,10086回复说还有剩余,可是从通讯公司营业厅打出的消费详单上看,早在21点35分就已经超出流量了。明明流量早已超出,却告诉用户还有剩余。李某怀疑通讯公司是以赠送流量的方式骗用户多用流量,涉嫌故意骗取钱财。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通讯公司返还多收取的话费56.1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流量提醒短信与实际详单的自相矛盾,在原告已超出套餐流量且已开始计费的情况下,仍回复原告流量还有剩余,通讯因计时延误导致用户多消耗流量,属于服务瑕疵。用户要求通讯公司承担返还责任于法有据。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针对流量提醒服务中的计时延误问题,上述案例通过司法裁判的形式确认,通讯公司的短信提醒服务滞后时,属于服务存在瑕疵,据此通讯公司应承担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用户在办理并使用流量提醒服务后,要注意保存流量提醒的相关证据,并同通讯公司的消费详单进行比对,如发现二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可以此作为主张通讯公司服务瑕疵的证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上网流量超标被停机  消费者称未提醒应退费

    2009年12月初,张某用某通讯公司手机卡订制了该公司2元上网包月服务,每月可享受10兆流量。2010年1月1日,张某发现手机无故欠费停机,经向客服反映,被告知停机的原因是上网流量超出所致。张某认为,既然超出包月服务范围,通讯公司应当进行通知,但通讯公司没有进行过任何提醒和告知,而是直接停机。张某认为通讯公司误导消费者的行径纯属欺诈,直接收取的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未起足够的提醒和告知义务,通讯公司的行为明显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通讯公司双倍退还多收取的费用52.82元,共计105.6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通讯公司受理张某此项业务申请时向其出具了《业务登记单》一份。该登记单在背面的《客户须知》中写明:使用限时类宽带资费的客户关注时长的方式有三种:(1)开通免费手机短信提醒服务;(2)拨打客服热线查询;(3)至本公司营业厅前台查询。张某在该客户须知处签字表示已了解。故应认定被告并未阻碍原告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按照合同约定,通讯公司没有在三种方式之外向张某进行提醒和告知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现实中遇到这类通讯费纠纷的消费者很多,本案中双方并没有约定通讯公司的告知提示义务,通讯公司也已经提前告知了上网流量的查询方式,张某的诉求又缺乏法律支持,所以才会败诉。通讯公司的提示告知义务并非法定义务,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用户仅以通讯公司不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主张权利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许多收费版的应用软件很大,在手机上下载、更新就会产生高额流量。WiFi与移动网络切换也容易引起一定的流量问题,例如很多用户以为自己是在WiFi的免费环境中手机上网的,而离开WiFi区域或者WiFi网络出现调整,手机会自动切换到移动网络,很多人却意识不到变化,从而造成流量不知不觉地“飙升”。手机病毒和木马也可能是产生“天价流量”的罪魁祸首。例如今年截获的“安卓吸费王”恶意软件累计被植入超过100款软件之中,一旦用户下载应用程序时不慎下载到安卓手机中,流氓软件便会开启后台联网,下载用于恶意推广的软件,并同步消耗用户的上网流量费用。

    因此要特别提示广大手机上网用户,使用通讯公司的上网流量业务时,应提前明确所约定服务的内容,知晓自己所能享受的服务种类、服务期限、服务到期之后是否自动继续订制;在开通流量提醒的功能后,应及时保存通讯公司进行流量提醒的服务内容,如有异常情况可以申请通讯公司出示消费详单,确定通讯公司的服务是否存在瑕疵,警惕运营商无明示的收费项目,做到知晓服务内容,增强维权意识,远离手机上网“天价流量”。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