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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边大爱浇灌司法公信之花
作者:金淋云 发布时间:2012-03-17 14:49:15
近期,全国法院系统掀起学习詹红荔同志先进事迹的热潮。作为一名普通的政法干警,我自然也加入学习行列,从而引发了我对司法公信力问题的些许思索。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与信任的程度。在社会转型,各种矛盾凸显的特殊时期,司法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法官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一些案件经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到高级法院三级法院审理,个别案件甚至还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不仅当事人申诉上访不止,而且互联网上、群众舆论中也异议不断,这都凸显了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指出:“司法公信直接关系到国本,不信任、不尊重法院的司法判决如果演变成一种社会心态,肯定会动摇国本。”可见,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人员责无旁贷的义务。但公众对司法、法官出现信任危机,法官应当何为?或许我们可以从詹红荔同志的事迹中寻找到答案。 周永康同志在会见詹红荔同志先进事迹报告团成员时强调,广大政法干警要向詹红荔同志学习,在执法办案中需倾注对人民的爱心和真情,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温暖。詹红荔同志从事少年审判工作9年来,将少年审判工作不断向庭前、庭后和庭外延伸,用爱心呵护每一个问题少年,成功帮助1100多名少年犯走向新生,70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得以挽救。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她与群众之间构建了一种良性、和谐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她的工作方式得到认可,最终获得普遍信任的重要法宝。正是她的无边大爱,让她坚守在一线岗位,断案时能情、理、法交融;正是她的无边大爱,传递了司法的温暖,挽救了众多问题少年;正是她的无边大爱,影响着公众对司法的认知水平,浇灌着司法公信之花。 司法公信客观上体现了司法人员与公众的外在联系。根据人际关系心理学理论,人不是孤立存在的,在与社会的连结中,必然要建立各种各样的关系,而良性的关系是相互吸引与合作的。所以不论是谁,一旦进入司法程序,都必然与法院产生某种联系。一般而言,法院与外界的联系往往会具体化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官的一言一行决定了此种关系的良性与否。法官履行职责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充分理解和认同,由于公信乃自发产生的一种信任、信赖和信心之情结,它不能靠任何外在的强力推动而产生,法官只有把司法温暖送到人民群众心坎,才能换得人民群众的真爱,只有用无边大爱,才能消除公众对司法的误读,铸就和谐关系。 “司法的温暖”让我再一次体会到司法的伦理价值,体会到法官能动司法的现实意义,“无边大爱”。如果每一名法官都能够倾心于民,无边大爱感化当事人,用真情去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积怨,那么群众便会对法官产生持久的信任与信赖,司法公信之花便能花开遍地、姹紫嫣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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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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