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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并非万能钥匙
——法官提醒:诉讼过程中应慎选司法鉴定
作者:孟凯锋   发布时间:2012-04-11 11:45:31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还原客观事实的能力不断增强,因此,在近年来的民事诉讼中,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司法鉴定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司法鉴定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且不说有些问题无法通过鉴定揭示真相,及时一些司法鉴定可以处理的问题,对当事人而言,由于鉴定程序繁琐,耗时长,需要支付鉴定费用,耗时较长,而且均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鉴定费,也需要合理选择的问题,因此,司法鉴定是否有其必要性,需要区分不同的案件进行处理,应谨慎选择。

  ※鉴定还原案件事实,助原告讨回赔偿

  就餐时,王海与他人发生纠纷,往空中扔了一个啤酒瓶,砸到了正在吃大排档的周兴的左手,一个月后,周兴发现自己的左手被砸骨折,为此他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并休假几个月。周兴事后将王海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海赔偿医疗费3万多元。王海在法庭上提出周兴在被砸一个月后才发现骨折,与自己扔啤酒瓶的行为无关。为证明自己的骨折是王海造成的,周兴申请对周兴的骨折与王海所扔的啤酒瓶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关鉴定,二者具有因果关系。法院据此依法判决王海赔偿周兴一万余元。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本案中,周兴的骨折是否与王海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专门性问题,非由专业人员不能作出,因此申请鉴定十分必要。鉴定结论是确认王海的行为造成周兴的骨折,为法院裁判提供了重要依据。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中设立司法鉴定制度,以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遇到的法官无法直接作出判断的专门性问题。因此在诉讼中遇到此类问题时,应选择司法鉴定,由法院制定专门的司法鉴定机关作出结论,为法官判案提供事实依据,否则将导致案件无法正确审理。

  ※申请鉴定不当,鉴定费近所获赔偿的2倍

  郭云居住在姚珍楼上,2009年11月的一天,郭云家的暖气漏水,浸泡了姚珍家房屋的墙面,姚珍诉至法院要求郭云赔偿2万元。诉讼过程中,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双方对受损房屋的修复方案和费用分歧很大且僵持不下,为此郭云申请对受损房屋的修复方案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房屋仅有数处屋顶的墙皮脱落,受损不严重,只需将受损部位的墙皮铲除并重新恢复。花费并不高。这次收取鉴定费6000元。对此,法院又组织双方调解,要求双方理智对待赔偿问题,但双方各执己见。姚珍又申请对受损部位的修复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修复费用为3500元,这次鉴定费收取5000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姚珍获赔3500元,负担鉴定费5500元,国运负担鉴定费5500元。由于进行两次鉴定,该案件从立案到审理终结经历了一年半的时间。

  法官释法: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该案中,本来很轻微的房屋损害案件,赔偿三四千即可,然而由于双方不能冷静的处理邻里关系,各执己见,对案件的案件进行了两次鉴定,共花费鉴定费11000元,不仅原告承担的鉴定费已高出所获赔偿数额2000多元。被告也为此除赔偿损失外,又要承担鉴定费5500元。而且两次鉴定导致案件耗时近一年半的时间,对双方来说,都是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为解决案件审理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但是否必须进行鉴定,当事人应综合考量鉴定费、鉴定期间等综合因素,如果鉴定费高于诉讼标的的,或者时间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应慎选鉴定,尽可能采用协商的方式,否则会造成双方受损的结果。

  ※提供鉴定材料不全,无法得出鉴定结论

  郑庆借用郝宏的名字在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就此郑庆和郝宏及郝宏的妻子晁玲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现郝宏、晁玲拒绝将该房屋过户给郑庆,郑庆诉至法院,郝宏和晁玲申请对协议书中自己名字的笔迹是否为自己所写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关鉴定,因提供的样本不足,郝宏的签字是否为郝宏所签无法作出结论,晁玲的签字为本人所签。郝宏、晁玲承担鉴定费15000元。法院根据该案的其他证据认定该协议书有效,判决郝宏、晁玲协助郑庆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释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鉴定需要提交相关的鉴定材料。因鉴定材料提供不齐全导致鉴定不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该案中因郝宏提供的笔迹鉴定的样本不足,导致鉴定机关无法作出鉴定结论,该不利后果应由申请人承担。

  法官提醒:对笔迹鉴定以及其他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鉴定,为了保证鉴定顺利进行,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样本和其他相应材料,否则会无法得出鉴定结论。遇到此种情况时当事人应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或者进行相应的咨询,避免花费鉴定费和耗费鉴定时间。(文中人物系为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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