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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原因制约委托司法鉴定效能
作者:高欣 李卫华    发布时间:2011-09-17 11:26:35


    统计数据显示,延庆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涉及类型集中在法医类鉴定,占委托鉴定数量的60%以上,主要内容为人体损害的伤残等级、因果关系鉴定等。此外,工程质量和造价、产品质量、笔迹、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等均有涉及。该院调研认为,实践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登记在册的鉴定机构鉴定能力不足。目前多种类型的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问题呈多样化趋势,涉及拆迁物评估鉴定、工程瑕疵设计方案等问题因鉴定机构能力不足难以鉴定。即使最终选定的鉴定机构勉强接受委托,但由于鉴定的专业人员配备不强等问题,工作效率较为低下,延长了鉴定周期。

    二是鉴定机构收费标准不一。虽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行为进行了统一规制,但该办法只针对司法实务中有关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类的鉴定事项规定了相关标准,并没有涵盖其他鉴定事项的收费。目前社会鉴定机构收费呈现较大差异,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无法承受较高鉴定费用而撤诉。另外,鉴定机构收费的不统一易引起当事人不满情绪,不利于审判工作的开展。

    三是鉴定人出庭率较低。虽然司法部门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出庭作证的规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理,但实践中出于时间和经济损失等因素考虑,鉴定人出庭率仍不足30%,鉴定结论的中立性、公平性受到质疑。

    针对上述问题,延庆县法院建议:

    一是扩大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范围。除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常见鉴定种类之外,根据法院目前案件类型情况,将具有特殊种类司法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明确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范畴,及时更新法院鉴定人名册,保障司法鉴定项目范围满足司法实践需求。

    二是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细化、统一收费标准,并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的收费监督。

    三是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在法律层面明确鉴定人应出庭与可以不出庭情形等程序性规范,并对鉴定人出庭质证的人身保护措施、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质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制裁措施作出规定,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加以制约并消除其在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顾虑。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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