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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中院攻坚克难执结两千余万元案件
作者:韩瑞业 孙华 发布时间:2012-04-06 10:37:44
4月1日,黑龙江省农垦中院执行局经过长期攻坚克难,执结了一起省法院指定的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龙昊房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2100万,利息1288万余元,合计3288万余元,执行款于3月23日全部到位,为省法院指定五年的较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划上圆满句号。
该案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昊房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浩公司)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经(2005)黑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龙昊公司承诺已对光大银行综合楼进行了全面了解龙昊公司自愿从光大银行接受转让综合楼并承担因转让接受综合楼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债务,龙浩公司支付光大银行26,000,000.00元以及承担光大银行所有外欠9笔债务24,801,064.00元。该调解书协议内容共计13项,其他12项分别是何时还款,为购房者办理产权手续、)案件受理费由哈尔滨市龙昊房屋开发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1日指定农垦中院院执行。本院于2007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由中院执行员孙华主办。 2007年8月14日,在执行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申请查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名下位于哈尔滨道里区友谊路425号楼房(整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查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名下位于哈尔滨道里区友谊路425号楼房(整体),赵国局长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查封楼房后,要求被申请人协助办理十四套房屋手续,促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昊房屋开发建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昊房屋开发建有限责任公司始终没有履行债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1日将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2009年3月1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黑龙江日报债权转让公告,2009年3月20日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裁定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2010年12月6日本院依法按程序进行拍卖。由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昊房屋开发建有限责任公司拒绝配合没有进行下去,2010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昊房屋开发建有限责任公司和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负责办理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在办理过户当中出现很多困难无法进行下去,使本案搁浅。在双方当事人相互推诿,被执行人称申请人不给40名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不会给钱,申请人称,要先给钱,才能办手续。双方长时间僵持,法院执行局长和办案人员多次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同时又积极主动多次向省法院汇报,争取指导。在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昊房屋开发建有限责任公司按调解书内容把光大银行所有权的楼房已全部出售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出具法律文书协助办理过户,过户到买售人名下,并作出承若出现异议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责任。 2011年12月12日,经合议庭评议,由本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双方当事人将房产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又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该案件终于获得圆满执行。 来源:
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网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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