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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妇养老院内上吊自杀 家属索赔8万元
发布时间:2012-03-30 09:33: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穆颜)   去年年底,70岁的刘女士在养老院中自缢身亡,其家属就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与养老院协商未果,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返还原告住院押金、服务费等共计8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刘女士家属诉称,2010年8月31日,经全家人同意将70岁的刘女士送至养老院,当天签订了《入住合同》,约定了刘女士在养老院的入住时间为半年,期限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费用标准为每月3000元,伙食费及取暖费另行计算,并收取原告方入院押金2万元、医疗备用金2万元。之后双方多次签订补充合同,最终确定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26日止。2011年12月18日晚19时许,养老院打电话给原告,称刘女士在养老院发生意外,原告到养老院才得知刘女士已离世,遗体已被公安机关拉走,后公安机关认定刘女士自缢身亡。

    刘女士家属认为,家属与养老院建立的服务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承诺能够为老人提供居住、生活照顾。膳食、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故在收取服务费用后,理应对刘女士的身体健康负有保障之责。养老院在此事发生前未对刘女士尽到心理辅导服务,亦未尽到观察、巡视服务,致使刘女士发生意外。在事发后,养老院又未尽到及时发现并救助义务,未尽到及时通知家属的义务,最终导致刘女士死亡,家属未在第一现场看到刘女士最后一面,给家属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故起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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