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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债“老赖”假离婚 法院反规避执行不留情
发布时间:2012-03-30 09:31:58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徐双桂 张云兵)   被执行人唐某为逃避债务,与其妻子邓某假离婚转移财产,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通过追加邓某为被执行人,为刘某追回执行款20225元。

    2007年,唐某因工作关系与刘某相识,并成为朋友。2009年1月28日,唐某因资金困难向刘某借款2万元,言明在一个月内偿还。刘某爽快答应借款,后经刘某多次催讨,唐某总是以诸种理由搪塞,不肯归还借款。无奈之下,刘某将唐某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刘某借款2万及案件受理费225元。判决生效后,唐某仍未付分文。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发现唐某不知去向,也没有存款、股权、房产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多方调查,查明唐某与其妻邓某于1992年结婚,后于2011年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其离婚协议书上约定财产归邓某所有,债权债务归唐某所有。据查,唐某与邓某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不离家,两人仍然生活在一起。

    鉴于此,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果断运用反规避执行措施,于2011年9月27日依法追加邓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履行债务。邓某对此提出书面异议,称其与唐某已离婚,而且,离婚时对债权债务有约定,即唐某所欠刘某20225元债务与其无关,法院不应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查认为,从唐某所欠刘某债务的性质、来源以及时间来看,当属唐某与邓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尽管邓某与唐某的离婚协议已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有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邓某的异议不能成立,故于2011年11月9日裁定驳回其异议。邓某不服,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院经复议裁定驳回了邓某的复议申请。邓某接到裁定后,仍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邓某存款,为刘某拿回执行款20225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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