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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83条是进步还是“倒退”
作者:罗贵成   发布时间:2012-03-26 09:59:53


    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本次大会的通过,历时两百多天,数易其稿,受到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也是今年“两会”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尤其是关于第83条的规定的讨论,到底是“进步”还是“倒退”?

  有一种观点认为:新的刑诉法的第83条的规定是一种“倒退”,原因是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还有些例外的规定,这些例外规定导致公众最担心的就是法律被执法部门滥用。

  笔者赞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现在的第83条规定恰到好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不能去掉“无法通知”的规定,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人正在作案,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但是死活不肯交代其身份证件和家庭住址,同时我们又不能对其刑讯逼供,这怎能做到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呢?

  其次,不能去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规定,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是世界各国打击的重要犯罪。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而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做得比中国更加严格;第二,涉及重大的国家利益犯罪,如果侦查不力,将危及整个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举个例子,假如有多人涉嫌参与恐怖主义犯罪,而只有其中1人被拘捕,假如要求必须在24小时通知其家属,那么另外几人肯定会在得知消息后或者逃脱或者临时改变犯罪计划,这样只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伤害,这岂不是成了牺牲了大众,成全了一小撮,不是正好与我们期待的相反了吗?第三,有人担心该例外被滥用,其实这只涉及到法律执行的问题,但若以此可能滥用作为反对的理由,那么任何法律规范都有滥用的可能。正所谓“法之难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法之执行”,一部再好的法律,也要通过法律的具体施行才能实现它的立法初衷。因此,不要把立法和司法混为一谈。

  最后,第83条至少做了三个方面的限定:第一,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不是适用于任何罪名,而只限定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类特别严重的犯罪;第二,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是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不像过去一样可以通知,因为这也意味着也可以不通知;第三,必须通知家属,而不是别的所在单位,家属知情权得到法律保障。以上三个方面,正是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社会总是在不断前进,法治也应当不断进步,哪怕只是一小步,都是值得鼓励和期待的,至今虽然还有部分人对该条款存有异议,但无人能够否认这次刑诉法修改是中国法治文明的一次重大进步,也是中国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也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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