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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刑事自诉案件调解 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作者: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军   发布时间:2012-03-22 16:04:46


  近年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庭前、庭中、庭后各个环节,坚持不懈地抓好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工作。2009年以来,共审理刑事自诉案件39件,其中2011年审理10件。三年来,审结的39件案件全部调解结案,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无一反悔、申诉、上访,取得了被告人服判愿赔、受害人获赔息诉的良好效果,有效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注重和谐,充分认识刑事自诉调解工作的意义

  自诉案件大多发生在邻里、熟人、家庭成员之间,但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表明双方之间积怨已深或矛盾发生激化。因此,我院要求刑事法官根据自诉案件的特点,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刑事自诉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着眼于保护被害人权益,大力宣讲刑事自诉调解工作在维护被害人权益以及有效解决被害人上诉、申诉、缠诉甚至上访等问题上的积极作用;二是着眼于教育挽救被告人,深入阐明刑事自诉调解工作使被告人真诚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的良好效果;三是着眼于恢复社会关系,反复强调刑事自诉调解工作在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上的重大意义;四是着眼于节约司法资源,充分展示刑事自诉调解工作在简化审判程序、缩短结案周期等方面的突出优势。引导办案法官把调解结案作为自诉案件首选的结案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二、因案制宜,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根据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我们在讲究调解技巧、探索调解方法上下功夫,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一是摸清底线促调解。自诉人提起自诉,一般而言,诉状中都会写上二个请求,一是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是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实际上在提起诉讼的时候,自诉人对自己诉讼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即是要被告人“坐牢”还是要被告人“赔钱”,都有一个底线。对被告人而言,是“坐牢”还是 “赔钱”,在权衡之后也有一个最终答案。在办案过程中,摸清自诉人底线和被告人的心理承受能力非常关键,做好这项工作就像找到打开调解之锁的钥匙一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我院充分利用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手段,平衡受害人、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心理,找准解决问题的着眼点,促成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法律释明促调解。自诉人在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一般都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明察秋毫,以法律为依据,用正确的计算方法挤出诉讼请求中的“水分”,态度明确的告知自诉人。另一方面,向被告人深入讲解刑事自诉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释明如果与自诉人和解,取得自诉人的谅解,能够调解结案对其刑事处理的好处。通过法官耐心的解释相关法律知识,分析引起纠纷的症结所在,引导当事人运用法律知识对各自的行为进行评判权衡,使被告人明白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承担责任,使被害人对获得合法赔偿的可能性有正确的认识,纠正当事人存在的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和不切实际的索赔想法,尽力促成调解。

  三是借助外力促调解。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来说对立情绪都比较大,但是同时又有着非亲即邻的亲缘、地缘关系的特点,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因此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请相关组织和人员参与调解,能够提高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认同度。在审判实践中,我院办案人员在坚持对被告人做调解工作的同时,多方面、多渠道寻求调解途径,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亲属、朋友在促进调解、化解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做好调解疏导工作的合力,往往事半功倍。如我院审理的一起自诉案件,一对叔侄因为山林纠纷发生撕扯,争执过程中,侄儿搬起石头将叔叔的脚部砸成轻伤。叔叔遂向法院提起自诉。由于双方心头怨气未除,虽经多次调解,双方仍难以达成一致。在交流中,法官得知双方都非常信任同一个亲戚,于是,承办法官主动出面将他们的这位亲戚请到法院。三方当面一沟通,案件成功调解,亲情回来了,疙瘩解开了。

  四是强制措施促调解。我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在前期的调解工作中,一般不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限制其人身自由,给其一定的期限让其能够自由的亲自或托人与自诉人进行协商、筹措资金。但是如果在其自己调解未果,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也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只要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充分的案件,绝不会久调不决,而是果断地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实施逮捕。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的震慑下,以及在被告人被逮捕,不与自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即面临严峻的刑事处罚的现实情况下,被告人及其亲属往往能够主动赔偿,与自诉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坚持原则,努力追求公正合理的调解结果

  “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因此我院在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中,坚持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确保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合理。

  一是坚持依法调解。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是以刑事审判为基础。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作出赔偿,虽然是从宽从轻处罚的条件,但仍应符合罪罚相当的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认真贯彻依法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合法权益,遵守必要的程序。同时,特别注意被告人犯罪情节的轻重,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是否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防止出现不当调解,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逃避法律的惩处。

  二是坚持合理赔偿。在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中,我们摈弃无原则的“和稀泥”,坚持对调解协议的合法合理性审查,使最终达成的赔偿数额既能体现当事人的合意,又不显失公平,确保双方真心实意地履行。我县卢村乡两名妇女因一小块菜地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张某用钉耙将孙某打成轻伤,当地调解组织多方调解未果后,孙某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后,张某的亲属主动找到承办法官要求调解。此时孙某见对方不但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而且还主动请求调解,遂“狮子大开口”,将原来2.3万元的诉讼标的增加到5万元。面对自诉人方过高的要求,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做好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向孙某详细讲解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知识。经过法官的努力,最终以张某赔偿孙某2.1万元结案,孙某随后撤诉。

  三是确保形象公正。案件当事人如果对法官有抵触心理,就不会自觉接受法院调解。因此,法官彻底消除当事人的疑虑,树立公平公正的形象尤为重要。实践中,承办法官坚持做到居中主持调解,保持公正立场,不与一方当事人过亲过密,不与一方代理人谈论与案件无关的事情,消除当事人的误解,澄清其模糊认识。同时,始终注重自身形象,做到慎言、慎行,保持平和的态度,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切实增强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度,为后期调解成功打下良好基础。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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