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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法院依法快判一起“瘦肉精”案
发布时间:2012-03-16 14:14: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次安 罗定海)   “三打两建”活动开展以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三打两建”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快审、快判。3月16日,该院一审宣判了一宗在饲料中掺入“瘦肉精”喂养生猪的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朋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赵某朋在韶关市浈江区东联村委会老杨屋村饲养生猪,为了让生猪长得快、体形壮实,其于2008年从广西博白县亚山镇一商铺购买了一种白色粉末“生长素”。2009年9月26日赵某朋开始在24头生猪所吃的饲料中添加 “生长素”,2011年10月8日将该批生猪卖给他人,总重3470公斤,价值人民币65930元。同日下午,屠宰场检出该批生猪含有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2011年10月13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分别派出执法人员监督,将该批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朋无视国家法律,明知“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添加剂,仍掺入喂养生猪,并销售给他人屠宰,属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第67条第3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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