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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首例“瘦肉精”案终审判决 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17 09:09: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邱艳红)
使用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养殖生猪,在有关部门查封这批生猪后仍然出售,构成犯罪获刑。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瘦肉精”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童品荣、滕忠和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童品荣在江西省弋阳县葛溪乡姚家村有一养猪场,听说使用了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养殖的猪瘦肉率高、卖相好,2011年2月份童品荣便购买了2市斤莱克多巴胺,将莱克多巴胺拌在猪饲料中统一喂养其养猪场的125头肥猪,连续喂养了一个月左右。3月17日,弋阳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对童品荣养猪场的肥猪进行采尿检测,结果为阳性(即意味着猪食用过莱克多巴胺)。于是该所对养猪场内的125头肥猪进行封存,并告知了童品荣,还将采集的猪尿液送江西省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与先前检测结果一致。 4月初,童品荣打算出售其猪场被封存的125头肥猪,便与某兽医站工作人员被告人滕忠和联系。滕忠和明知这125头猪食用过莱克多巴胺,仍然答应帮童品荣介绍买主。4月8日,被告人滕忠和介绍了上饶市某屠宰场、上饶县某个体屠宰场、上饶县某某屠宰场、弋阳县个体屠宰户时某将童品荣猪场食用了莱克多巴胺的125头肥猪买走,125头肥猪被各屠宰点宰杀后流入市场。童品荣获得199850元购猪款,滕忠和通过赚取介绍费、购猪差价方式共获利7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品荣使用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莱克多巴胺养殖供人食用的生猪,并且销售了该批生猪,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滕忠和身为兽医站工作人员,明知童品荣养殖的生猪食用了莱克多巴胺,仍帮助销售该批生猪,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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