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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第二批“瘦肉精”案一审宣判 7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8-12 09:15: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和耀)
8月9日上午,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对韩文斌等7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韩文斌、张建国、冯满成、张俊森、史国营、张玉军、程保成等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
获嘉县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冬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韩文斌、张建国、冯满成、张俊森、史国营、张玉军、程保成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用于喂养生猪的药品,明知人食用喂养“瘦肉精”的生猪对人体有害,但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的情况下,非法购买“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销售给生猪经纪人和生猪养殖户,并传授饲喂方法,供生猪养殖户喂养生猪时往饲料内添加使用。 被告人韩文斌使用购买的3千克盐酸克伦特罗原粉勾兑“瘦肉精”稀释粉约200千克,并销售该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约180千克;被告人张建国共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约110千克;被告人冯满成共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约50千克;被告人张俊森共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约32余千克;被告人史国营共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约30千克;被告人张玉军共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约30千克;被告人程保成共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1千克。 获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文斌等七人明知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是国家禁止用于喂养生猪的药品,明知人食用喂养“瘦肉精”的生猪对人体有害,但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销售“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给生猪养殖户,并传授饲喂方法,供喂养生猪时往饲料内添加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对有关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及公共利益的药品实行限制经营的规定,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严重不良后果,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韩文斌、张建国、冯满成、张俊森、史国营、张玉军经营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均在30千克以上,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程保成经营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1千克,在一定区域内造成恶劣影响,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韩文斌等七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文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8万元;被告人张建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冯满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俊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史国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玉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程保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宣判后,七名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获嘉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等近200人旁听了案件的庭审。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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