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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溪宣判一起“瘦肉精”案 五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29 15:00: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志文)   2月23日,江西省金溪县法院对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被告人范某等五人“瘦肉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范某等三人因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获刑;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金溪县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长胡某某也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范某、涂某某两人均是抚州市临川区人,他们在抚州市合伙经营一家兽药店。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范某、涂某某多次将从南昌市人徐某某、樟树市人蒋某某处买来的“货”(瘦肉精)销售给他人用于生猪的喂养,并告知一些生猪养殖户“货”的使用方法。两人共卖出225包“货”(瘦肉精),并以兽药浆膜王、福奇霉素、阿奇霉素为代号记在销货单上。

    2009年,临川区孝桥镇某村的被告人高某某看到其他养殖户的猪体型好、卖价高,通过打听得知是因为吃了“货”(瘦肉精)所致。高某某还同时了解到被告人范某、涂某某开的兽药店有“货”卖,便到该兽药店买了一包“货”用于自家生猪喂养。被告人高某某在卖猪过程中又接触到其他养殖户,并向金溪县琅琚镇某村王某某等人销售40余包“货”(瘦肉精)。

    2011年3、4月,金溪县琅琚镇某村王某某在抚州某生猪交易市场卖猪,得知其他养猪户的生猪在吃了“货”(瘦肉精)后体型好、卖价高后,以350元的价格向高某某买了一包“货”,同时从高某某那里得知“货”的使用方法。王某某回家后按高某某告知的使用方法掺入到饲料中喂养生猪,并分三次将食用了“瘦肉精”的生猪共计20余头销售到抚州某生猪交易市场。

    2011年3月18日,抚州市农业局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坚决防止瘦肉精生猪流入市场,立即启动生猪养殖重点地区排查工作,扩大瘦肉精监测覆盖面和抽检频率”。3月22日,金溪县畜牧局领导批示,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抓好“瘦肉精”的查处工作。同年7月8日,江西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到金溪县进行农产品抽样检查。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将检查人员带到被告人王某某的猪场进行抽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生猪养殖场的饲料及生猪尿样进行了抽检,在没有任何人监督下,王某某自己采集了生猪尿样。7—8月份,王某某分三次将食用了“瘦肉精”的生猪共计20余头卖到抚州某生猪交易市场。8月29日,经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王某某的生猪尿样中被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不合格。在王某某用 “瘦肉精”喂养生猪期间及从抽检完至检测结果出来之前,被告人胡某某华未按抚农明【2011】1号文件精神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对王某某的生猪实施监管,致使食用了“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9月2日向金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协助金溪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归案;金溪县公安局顺藤摸瓜,于同年9月5日,、将被告人涂某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将被告人范某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金溪县畜牧局某所所长胡某某被金溪县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金溪县检察院向提起公诉;2012年1月5日,金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溪县法院审理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涂某某、高某某将大量“瘦肉精”销售给生猪养殖户用于饲养生猪,致使食用了“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涂某某属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高某某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瘦肉精”喂养生猪,并将食用了“瘦用精”的生猪销售到市场,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人高某某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被告人胡某某身为金溪县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严格履行监管责任,致使食用了“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给人民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据此,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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