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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院庭长审判管理 提升整体工作质效
作者: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院长 柯为民   发布时间:2012-03-02 15:19:01


    诉讼案件的日益剧增,使审判管理愈来愈受到重视,并被置于司法改革的显要地位。审判管理的核心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寻找公正和效率的最佳结合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去年8月“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加强审判管理,必须在层级管理上下功夫、做文章。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专门审判管理机构,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特别是对院、庭长而言,直接指导办案,直接管理法官,因而审判管理责任更大。”为此,结合自己的理解与我院的具体做法,与大家一起讨论,共同交流。

    一、对于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能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社会矛盾凸显,人民法院承担的职责愈加繁重,遇到的情况更加复杂,人民群众的期待也更为迫切。在目前司法成本投入不能明显提高、人员编制不能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如何实现资源配置的内生优化,从而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佳的司法质效,是摆在我们面前最紧迫的课题。

    在基层法院,院庭长占到全院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而且,其集行政管理权、审判管理权以及审判权于一体,在法院的管理结构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2005年,最高院在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明确提出:“进一步强化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审判职责,明确其审判管理职责和政务管理职责”。其后,又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提出:“建立健全院长、庭长的一岗双责制度,落实院长、庭长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的双重职责”。由此可见,在审判管理改革工作中,院、庭长的职责受到了重视和强调,已经成为了当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国情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在当前形势下,法官的裁判必需要着眼于如何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是,面对各种矛盾叠加、敏感性、关联性以及对抗性日益增强的情况,普通法官的政治地位、协调能力显然不能够完全适应这一需要。而院、庭长基于业务素质及工作经验,对于各种社会利益的平衡,显然具有更强的能力。

    (二)有利于抓住工作重心。院、庭长审判管理是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该项工作,院、庭长可以及时掌握当前工作重点,了解工作运行态势,以便为在工作中“出思路,拿主意,抓大事,谋发展”提供第一手的素材。同时,院、庭长亲自审理的,也一般是重大、疑难、复杂和群体性等案件,这在实际上,也就是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抓上级法院部署的重点工作的落实。

    (三)有利于提高案件质效。质量是案件生命,把好案件的质量关,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基本要求。虽然我们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素质正在不断提高,但从整体而言,业务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特别是现在由于大量的业务骨干通过各种选拔程序后脱离了审判一线,加剧了审判力量的分散和人案矛盾的进一步突出。但是,现有社会各种冲突更加尖锐,关系更加复杂,而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却具有滞后性和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在这种情形下,加强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实际上是对审判队伍及审判力量的必要补强,有利于案件质效的提升。

    (四)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院、庭长集行政管理与审判能于一身,不仅直接指导办案,而且直接管理法官。对于审判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不断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促进司法行为的规范化。而且,在其监督指导过程中,可以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定下来,逐步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司法公正。

    二、院庭长进行审判管理的应循原则

    审判管理是法院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科学的审判管理能够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审判效果。在目前的形势下,作为院、庭长而言,进行审判管理应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司法规律。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其必须符合司法活动本身的规律与特点。基于司法活动中立性、被动性、程序性等特征,审判管理应当以尊重依法独立审判为前提,从制度上保证审判组织的裁判处于独立状态。院、庭长有审判管理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正常的审判活动随意干涉。在对案件的监督指导方面,应当首先明确院、庭长、合议庭以及法官的各自职责,注意监督、指导的规范化、制度化,减少监督管理活动的随意性。审判管理权有合理边界和范围,不能替代法官的事实判断。
 
    (二)坚持突出重点。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时,必须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其管理重点。目前,法院的案件数量呈几何形增长,个人精力毕竟有限,院、庭长亲自办理的案件毕竟是少数。院、庭长应在带头办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审判管理作用,将其丰富的经验辐射至全庭或者全院。另外,院庭长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力量,除以听取汇报、参加案件研究、审签法律文书等方式进行具体案件的把关以外,更应当在审判质量效率控制、法官审判绩效评估、法官业务素质提升等方面承担职责。

    (三)优化资源配置。法院的人、财、物建设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资源,通过对审判管理权的“掌控有度”,有利于合理配置整体审判资源,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在优化配置与整合的语境下,资深法官的审判权可以得到保障,青年法官的成长环境不断得到优化,法院内各主体的积极性得以激发,实现了各显其能;审判资源的配置与解决矛盾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实现了各应所需;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具体职责不再是忙而无度、乱而无序,而与其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实现了各适其力。

    (四)确保责权统一。权责相当,这是权力运行的一个基本准则。在保持审、判合一的基本格局的前提下,强化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与审判管理责任。审判管理是要求精细化的管理,对于责任的确定更需要精准,而不是笼统、模糊的界定。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时,讨论和决策的各个环节应当有客观记录和完整保存,在遵循审判工作自身规律基础上,要通过权力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和良性互动,实现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三、院庭长加强审判管理的应为路径

    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重中之重,也是推动法院科学发展的核心环节。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它的内容不可能一成不变。在《人民法院三个五年纲要》中,确定的改革目标是,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因此,在新形势下,院、庭长加强审判管理的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强化所必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法院工作的主题,“公正与效率”最终体现在审判工作上。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涉及公民的权益,对其施以必要的管理具有现实性以及必然性。在目前形势下,对审判活动的管理应该重在程序方面的管理,对于实体裁判活动,应当强化监督功能。通过行之有效地审判管理措施,加强对审判活动的全程监督,尤其是注重对事前和事中监督,将错误裁判防患于未然。对案件的审理活动应当从立案、审前准备到庭审,严格纳入审判流程管理控制之内。对人的管理应该重构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模式,以科学的绩效管理考评机制给队伍进取敬业以压力和动力。

    (二)放权所不为。审判管理毕竟是为审判而服务的。以往审判程序的启动、运行与终结等环节,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行政命令一以贯之。审判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要革除不符合司法活动性质与规律的行政弊端,从审判工作的机制方面确保法官可以居中审判。因此,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职能时,应保持谨慎克制的原则,剖析是否存在不当限制或阻碍审判权正当行使的因素,不能为了管理而管理。而且,对于审判活动的管理,应该着重程序方面的管理。加强审判管理责任并不是意味着插手审判权,而是要通过对信息流程信息等制度方面来实现管理的目的,对于实体的裁判,不应介入或干预,只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要积极构建信息化、科学化的法院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司法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专业化,减轻院、庭长在司法行政事务方面的压力。

    (三)创新所需为。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并不是孤立而行的,必须与政治体制改革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相一致,才能得到有效的呼应。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必须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最高目的,做合格的人民公仆。”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与需求,是我们在工作中必须要认真回应的问题,也是院、庭长谋划审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通过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才能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增强为民服务的能力。要积极创新审判管理,努力实现由行政化管理向司法化管理的观念转变,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管理的模式转变,由机械化管理向智能化管理的手段转变,由封闭式管理向公开化管理的方式转变,以科学化的管理提升整体工作水平,努力回应群众的期待。

    四、我院对于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具体做法

    基层法院在我国法院体系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既是高效审判管理模式的第一需求者,也是审判管理模式的前沿探索者。笔者所在法院,针对如何有效发挥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能这一课题,做了一些初步的尝试。通过努力,各项审判质效指标数据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笔者回顾总结以往的一些具体做法,构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起点、线、面相结合的全方位院、庭长审判管理模式。

    (一)点上把握工作重心,着力化解矛盾。

    1、实行班子成员巡查值周以及庭长值班制度。立案信访工作是法院工作的关口,是法院工作中最难也是最重要的部分。自2010年以来,我院实行了班子成员巡查值周以及庭长值班制度。全院党组成员以及中层干部轮流到立案信访接待大厅值班,负责信访、导诉等工作。对于来访人要求由院长、庭长接待的,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较为疑难复杂或情绪异常的等情况,由值班庭长和院长亲自处理。同时,严格确立了首问跟踪制,值周院领导、值日庭长对接访的问题必须跟踪落实到底,切实把立案信访责任分解到院领导和中层干部身上。

    2、建立重大案件登记备案机制。对于重大集团诉讼、群体性纠纷,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以及上级机关领导关注的案件,要求立案庭以及担负立案职责的基层法庭实行登记备案,在移送卷宗时告知业务庭庭长,并将重大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上报院长。重大案件的登记上报应于案件登记受理后三日内完成,案情重大紧急的应即日汇报。

    3、构建重大案件协调工作机制。在重大案件的具体审判执行过程中,坚持科学分工的原则,承办法官具体负责法律适用和事实的查明,而院、庭长则负责案件的内外协调。涉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案件,案件自受理开始,院庭长即行介入,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与沟通,争取理解与支持。对于涉诉上访案件,坚持领导包案制,将其纳入绩效管理考核并作为一票否决的内容之一,强化承办人、承办部门、分管院领导直至院领导的责任意识。设立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完善了诉调对接网络体系、落实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形成了“院长全面抓、分管院长亲自抓、庭长主抓”的工作格局,为重大案件的协调解决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线上管住案件质量,确保公正高效。

    1、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在当前案多人少矛盾极为突出的的情形下,强化院庭长亲自办案是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院、庭长不仅是审判工作的监管者,更应该是具体审判工作的践行者。我院要求院党组成员每人每年审理案件不少于5件,庭长每人每年审理案件不低于本部门人均办案数的二分之一,把监管工作直接渗透到审判活动中,提高院、庭长驾驭庭审、指导审判、监督审判的能力。

    2、完善裁判文书的签发制度。签发裁判文书是院、庭长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进一步明确院、庭长签发法律文书的权限范围,要求院、庭长通过签发法律文书,严把案件质量关和文书质量关,严防法律文书“带病出门”。

    3、严格审限调整的审批制度。审理期限的中止、中断、延长以及程序的转换、不计审限事由等与审判效率密切相关。为避免程序运行的随意性,我院要求院、庭长对各类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中止以及中断审理期限要严格把关,审批备案材料必须完备,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制约,防止权力不当行使。

    4、坚持院、庭长旁听庭审制度。院、庭长旁听庭审不仅可以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形象以及庭审效果,同时还可以对审判人员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瑕疵进行有针对性的点评。我院要求党组成员旁听庭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庭长旁听庭审每月不少于一次。

    5、召开每月质效指标通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院、庭长审判质效指标通报会。在公布各业务庭质效指标完成情况同时,对相关指标的运行态势、存在问题以及落后原因展开具体的分析,找出具体的问题所在,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改措施,使质效数据的运用与审判管理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

    (三)面上管住法律适用,确保司法统一。

    1、推行院庭长以及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各业务庭庭长、副庭长以及审判长为成员的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可能影响辖区社会稳定大局的案件的研讨、指导力度,努力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另外,通过案件研讨,可以对不同合议庭的裁判尺度进行必要的调节,从而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以此弥补各合议庭之间互动不足的劣势。

    2、坚持举办审判实务研讨会与法官讲坛。我院的学术论文研讨会已经坚持举办了19年。每年,都要求院领导与中层干部每人必需提交一篇调研文章参与研讨,在全院上下努力营造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勤于动笔的氛围。今年,我们更是创新了形式,扩大了研讨会的范围,由我院主办,其他司法部门协办,共有70多人参会,评选出了一批有理论性与实务性的优秀文章。同时,注重经验的推广与交流,坚持每月一次 “法官讲坛”,安排院、庭长以及资深法官当教员,努力建立起传、帮、带的人才培养机制。

    五、关于强化院庭长审判管理责任的几点思考

    正如王胜俊院长所强调的:“面对复杂的形势和严峻的挑战,每一位院长必须做到头脑清醒、认识到位、统揽全局、准确研判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的确,不管是院长还是庭长,既是一种职务,但更多的,应该还是一种责任。在如何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能的行驶,有效促进审判质效提高的方面,还有一些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一是如何提升审判管理的能力。目前,我们面对的,是执法办案任务越来越繁重、群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环境更加复杂的新形势。如何使自己的能力跟得上时代要求,唯有勤学慎思,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通过不断学习,在政治上、在业务上都做好表率。要着力在学以致用、指导工作上下功夫。通过加强对审判组织的管理、强化业务监督指导、亲自进行个案裁判等,不断总结审判经验,积极探索审判规律,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为案件审判质量的不断提高奠定基础。

    二是如何把握审判管理的尺度。审判管理从属于审判,但因其有管理职能形成了对审判的监督与制约。院、庭长作为集行政职务与审判职务于一体的的管理者,在进行审判管理时,要注意把握好适当的尺度。在管理学中,管理包含有“管”和“理”两方面的功能。“管”就是管住;“理”就是理顺。作为院庭长,在积极履行“管”的职责进行制度约束外,更应该充分发挥审判管理中“理”的作用,保持审判管理的适度自限,充分保护业务部门以及法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以有序的管理推动工作的开展。

    三是如何确保审判管理的公正。要保证管理程序的公开。“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无论是审判还是审判管理,公开是应该共同遵守的原则,只不过相对于审判的外向性公开,院、庭长进行审判管理的公开是内倾性公开,即面向法院内部。要强化管理的制度化。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合理设置各项指标,明确责任和任务,靠制度管人管事。要注意自身品行的表率作用。直笔方能写正字。作为院、庭长而言,要慎之又慎的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以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努力带出一支廉明高效的人民法官队伍。

    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公正与效率,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顺应建立“管理型司法”的要求,积极加强审判管理,向管理要公正、要效率、要形象、要公信,是当前人民法院积极回应内部需求和外部压力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面对复杂的形势和严峻的挑战,对于院庭长而言,必须自加压力,强化责任意识,做好带动全院的科学发展“火车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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