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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法人股哪儿去了
——港北法院一起股权确认案件的曲折执行 作者:廖黎明 覃子颜 发布时间:2012-02-08 10:53:46
十几年前购买的40万法人股,到如今水高船涨,行情不错,分红颇丰。谢某等人为了确认自己所有的股权,打起了一场股权确认的官司,随后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
按理说,“股权确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通过向证券登记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进行过户便可结案。可是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的一件股权确认纠纷案,由于多方原因,历经两年执行,未能如愿结案,引发当事人不满,连续上访、信访。待真相水落石出之时,当事人才恍然大悟,连声错怪执行法官。由此,一件复杂的“股权确认”执行案,在执行干警不懈追踪下,得以圆满结案。 案情起源 企业改制引发纷争 1994年9月, 谢玄等人出资40万元,以玉林市粮油食品实业公司(下称玉粮公司)名义购买了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糖集团)所定向募集发行的社会法人股400000股。当时,该法人股属于非流通股份,由当时依法设立的广西玉林股权证托管中心进行托管和集中管理,股份在托管期间,允许进行非实物券交易,实行股权证卡管理。 1998年11月,玉粮公司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谢玄等人遂将前述40万股份转挂至广西陆川县龙岩水泥有限公司名下。1999年12月,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广西玉林股权证托管中心把所托管的证券全部移交给广西证券登记公司。2003年,又因广西证券登记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该40万股份转移到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管,后又由现在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深圳结算分公司)承接。 2007年4月,贵糖集团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对社会法人股解除限售条件,成为流通股,从2008年4月起,即可上市交易。 谢玄、黄远坚、黄远超、黄善谋、陈柏洪等五人于是要求将所购买的法人股分割并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因其购买的法人股挂在广西陆川县龙岩水泥有限公司名下,而该公司不在贵糖集团所解除限售条件的法人股股东名册中,所以无法分割过户。于是谢玄五人于2008年9月1日向港北法院起诉,将贵糖集团列为被告、玉粮公司为第三人,请求确认五人拥有前述法人股、并由被告贵糖集团将上述股份过户到五人名下。 2008年10月27日,港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谢玄、黄远坚、黄远超、黄善谋、陈柏洪等五人拥有被告贵糖集团法人股(C股)共40万股、被告贵糖集团应将其法人股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贵糖集团不服此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港市中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义务,谢玄等五人于2009年3月16日向港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股票不知所踪 执行陷入困境 港北法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贵糖集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将相应法人股登记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贵糖集团逾期拒不履行义务,于是该院向深圳结算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将相应法人股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名下。但深圳结算分公司经查询,并无对应名称下的40万法人股,因此无法协助执行。40万法人股哪去了?执行干警和当事人都困惑不解。 贵糖集团认为,其公司发行的法人股,针对的对象是法人单位而非个人,股份一旦发行完毕,公司已将相应股票委托广西玉林股权证托管中心进行托管和集中管理,法人之间可以在托管中心依法进行转让。因此,谢玄等人的挂在法人名下的股份现登记在何法人名下,只有所挂的法人单位清楚,作为发行公司,其根本无法履行将相应股份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的义务。 2009年6月1日,贵港市政法委召集了市中院、港北法院、市检察院、贵糖集团有关人员开会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后决定:由港北法院与贵糖集团派人到玉林、南宁、深圳、北京等地调查取证,并由港北法院召集贵糖集团与谢玄等5位申请执行人进行调解。 于是,港北法院派出审判员曾泽、执行员张秀仁等同志到玉林、南宁调查。因广西证券登记公司已注销,而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并不掌握广西证券登记公司撤销移交的有关资料,调查无果。所进行的调解工作,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协议。 贵糖集团认为,其并非故意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是法院的判决存在法律禁止和客观的限制,法人股可以在法人间自由转让,谢玄等人股份分置改革前登记在何法人名下,公司无法得知,导致公司根本无法“找出”股份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经多方协调,贵糖集团表示:愿意协助执行法院调查,确实查明前述40万法人股的来龙去脉,并表示查明之前,贵糖集团确实无法履行将这40万股份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因为贵糖集团本身并无股份可以用来过户。 持续调查追踪 发现蛛丝马迹 明明有这40万股权,为什么被执行人无法进行相应过户?以致申请执行人不断上访信访,引起多方关注。 2011年3月,执行干警经对贵糖集团2007年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报告及贵糖集团的律师顾问廖国正的调查材料,发现分置改革前全部发行的法人股为5409.9万股(此包含谢玄等人所购买的40万股),分置改革后解除限售条件公开上市交易的法人股也为5409.9万股,两者比对,只有现在登记在广西贵港市桂花水泥有限公司(国企)名下的40万股尚无自然人提出权利主张。这时,贵糖集团法人股上市交易才存在的登记在桂花水泥有限公司名下40万股法人股引起了廖黎明局长的注意。谢玄等人的股份是不是转至登记在桂花水泥有限公司名下?但是谢玄否认了这一说法。贵糖集团也提供不出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记载材料,无法查实。 桂花水泥有限公司属国有企业,这些股权应属于国有法人股。目前桂花水泥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已通过以资抵债的方式抵偿给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但两者是互不隶属且各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此,港北法院积极与市国资委协调,请求协助查明这些法人股的由来。根据贵港市国资委所提供的相关桂花水泥有限公司在抵债时的资产清理情况,其资产中并不包含这40万股法人股。通过与贵港市财政局联系协调。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表示,未见桂花水泥有限公司名下国有法人股股权的登记,并将进一步进行调查这40万法人股的真实情况。 真相水落石出 股票终找到 2011年11月,案件承办法官经多次与贵糖集团公司协调并通过其证券管理部门彻底查明谢玄等人原所挂靠的法人广西龙岩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持股情况后,终于发现了解决本案的关键证据: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由广西龙岩水泥有限公司把所持有的40万股贵糖法人股转让给广西桂花水泥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1股为1元;而该补充协议书又载明:转让协议书所谓的40万股的转让,目的是把这40万股转挂靠到广西桂花水泥有限公司名下,并无实际的对价支付行为。这两份协议的签名(办理人)是广西龙岩水泥有限公司委托该案申请执行人之一的谢玄去办理并亲笔签名。但谢玄从未向法院提供过这个证据!后来,广西龙岩水泥有限公司又出具了证明,证实这转挂靠到桂花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40万贵糖法人股属于谢玄等五人所出资购买的。此时真相大白! 执行法官认为,该案原来的判决实质上是广西龙岩水泥有限公司与贵糖集团公司之间的“股东名册记载纠纷”,原因是作为持有贵糖法人股的股东的广西龙岩水泥有限公司竟然在贵糖集团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没有记载;而现在涉及到谢玄等人的40万股股权,应属于“股权转让纠纷”,通过对该两个协议的确认及查明谢玄挂靠广西龙岩水泥有限公司购买贵糖法人股为“隐名股东”,确定其是这40万股的实际所有人,最后判定这40万股的归属。待判决生效后,可依法定程序把这40万股贵糖法人股通过深圳结算分公司进行登记到谢玄等人名下,本案即可真正解决! 2011年12月2日,谢玄等5人作为原告,以不同的案由及新的证据,向港北法院提起了新的诉讼,请求确认对目前挂靠在桂花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这40万贵糖法人股属于其所有。 至此,因原本属于“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件的执行,实质上并无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谢玄等无人一直埋怨法院执行不力而越级向区高级法院投诉,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港北法院的执行干警历经两年抽丝剥茧,为查明案件来龙去脉而不懈追踪,最终还原这起复杂的股权确认案的真相。随着谢玄等人提起新的诉讼,原先的执行案件得以终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得到切实的维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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