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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查封果场异议 听证会证据充分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1-19 14:43: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勇)   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黎桂丽管理的位于田阳县右江林场旁45.3亩香蕉园香蕉的查封,中止对变卖香蕉由法院保存价款的执行。案外人的异议获得了支持。

    经查,申请执行人龙伟文与被执行人黎桂丽离婚纠纷一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海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龙伟文于2010年12月向该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黎桂丽偿付12.4万元。因被执行人黎桂丽及其财产在田阳,海城区法院于2011年2月委托田阳县法院代为执行。田阳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于同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黎桂丽发出执行令,被执行人黎桂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田阳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龙伟文提供的线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阳法执字第8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黎桂丽管理的在田阳县右江林场旁45.3亩香蕉园的3000株香蕉树进行查封。同年9月30日,案外人(异议人)陆语崭称申请执行人龙伟文与被执行人黎桂丽于2005年已将其承包的该45.3亩香蕉园转包给其耕种至今,香蕉园的香蕉属于其所有,要求法院解除对该香蕉园的查封。2011年10月11日,田阳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到庭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对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认证。

    通过查证认证的事实是:2005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龙伟文与被执行人黎桂丽将其共同承包管理的位于田阳县右江林场旁的45.3亩果园,转包给案外人(异议人)陆语崭种植经营,并订立果园再转包协议书,转包经营期限从2007年6月底起至2011年12月28日止,由案外人(异议人)陆语崭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龙伟杰与被执行人黎桂丽承包金50000元,当时申请执行人龙伟文与被执行人黎桂丽还是夫妻关系,案外人(异议人)陆语崭交的50000元承包金,是被执行人黎桂丽收取。申请执行人龙伟文和被执行人黎桂丽对此均无异议。转包合同签订后,案外人(异议人)陆语崭即将果园改种植香蕉。申请执行人龙伟文提出2005年5月30日与案外人(异议人)陆语崭签订的果园再转包协议书已被销毁,且已将50000元承包金退给案外人(异议人)陆语崭,但案外人(异议人)陆语崭及被执行人黎桂丽均否认这一事实。申请执行人龙伟文又没有提供任何物证来证实这一主张。2011年10月7日后,由于法院查封该香蕉园的3000株香蕉树已挂果成收,如不变卖就有可能造成香蕉损失。为了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法院即通知申请执行人龙伟文、被执行人黎桂丽、案外人(异议人)陆语崭进行协商,对成收的香蕉按三方商定的价格进行出售,由法院保存价款。到目前为止,法院保存香蕉变卖价款9.86万余元。

    另查明,案外人(异议人)陆语崭经营香蕉园期间,雇请被执行人黎桂丽对田阳县右江林场旁的45.3亩香蕉园代为管理事实存在。对上述证据在听证会上已进行了质证和认证。

    法院认为,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黎桂丽管理的在田阳县右江林场旁45.3亩香蕉园的3000株香蕉树,属于案外人(异议人)陆语崭在承包经营期间种植的香蕉,有据可依。香蕉园的香蕉已变卖所得价款98.603万元,应属于案外人(异议人)陆语崭所有,申请执行人龙伟文提出2005年5月30日与案外人(异议人)陆语崭签订的果园再转包协议书已被销毁,并已将50000元承包金退给案外人(异议人)陆语崭,该香蕉园属于被执行人黎桂丽经营种植的香蕉,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支持。案外人(异议人)陆语崭提出法院查封的该45.3亩香蕉园,系其承包经营种植,香蕉应归其所有要求解除查封的书面异议,有据可依,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田阳县法院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了本文开头所述的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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