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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特点及应对建议
作者:郝蓬 王海宁   发布时间:2011-12-29 09:53:59


    在大多数雇佣关系中,雇工多为社会弱势群体,从事的往往是最初级、最简单的劳务活动,缺乏严格的劳动保护,极易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和赔偿纠纷。在遭受人身损害后,由于雇主推卸责任或不履行赔偿义务,近年来雇员请求赔偿的诉讼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海淀法院东升法庭调研发现,该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雇员起诉赔偿案件多是在经历过劳动争议诉讼后,才按雇佣关系起诉雇主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实践中,雇员定期受雇佣从事活动,但雇主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不给予雇员办理劳动手续,致使雇员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无法获得工伤赔偿。雇员往往首先提起的是劳动争议诉讼,由于其无法提供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而败诉后,转而以双方存在的雇佣关系提起诉讼。

    二是当事人主体复杂。雇员为了今后各项费用得到保证,往往在诉讼中追加雇主的上级单位、工程中的层层发包人、实际侵权人、雇主的其他合伙人等,导致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复杂,且各个主体间对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比例争议很大。

    三是法律关系复杂。在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单一雇佣关系的情况较少,往往是一个案件中同时具有多重法律关系;且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界定,容易混淆,准确适用法律有一定难度。

    四是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一方面,雇主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或下落不明逃避责任导致送达困难,事实查清的耗时较长;另一方面,通常雇员申请做伤残鉴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针对上述特点,海淀法院东升法庭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一是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收到该类案件后优先办理,涉及伤残鉴定的尽快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追加当事人的情况立即受理。

    二是加强学习,统一认识,准确把握案件所涉及的雇佣关系及其他相近法律关系的特点,厘清各种复杂关系间的层次,理顺法律关系,正确理解和综合运用法律、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三是加大调解、协调工作力度。学习李红星工作法,将调解工作用在审理案件中每一阶段。对于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督促雇主履行赔偿责任并尽快将赔偿款落实,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无责的情况,尽量做其工作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并积极联系民政部门等单位,做好各方协调工作,确保受害方得到帮助,以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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