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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法院案外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2-08-14 11:01:58


     本网讯(通讯员 郭银堂 刘昶)   四川屏山法院在开展争创“两个一流”活动中,充分发挥“大调解”作用,努力将纠纷化解在案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8月12日,该院派出2名干警,协助太平乡政府妥善处理一起因自然灾害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死者家属得到3000元补偿款,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屏山县太平乡火星村王某今年参加高考,被某高校录取,8月7日10时许,王某搭乘该乡前哨村方某的摩托车前往火星村办理相关入学证明,在到达前哨村胡家溪(小地名)时,因洪水淹没桥梁,王某便在方某的帮助下涉水过河,由于水势过大二人被洪水冲到河中,王某至今下落不明。事件发生后,正在外地打工的王某父母闻讯后立即赶回,要求当地政府给予解决。

    应太平乡人民政府的邀请,屏山法院指派出两名法官数次前往协助处理,双方因赔偿不能达成一致,双方亲属较多,极易发生冲突。该院法官到达现场后,分别找到方某和王某的家属做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双方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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