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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中院审结一起合伙制造“K粉”案 首犯获死刑
发布时间:2011-12-16 13:43: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成龙)   近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渝、邓有富等8名被告人犯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首犯张渝犯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邓有富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斌、张仕利、徐洪伟、张辉元、庞宏、古家全等6名被告人犯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一百万至八万人民币不等。

    租房制造“K粉”近243千克

    2007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在被告人张渝的组织下,被告人张渝、邓有富、徐洪伟、张辉元、张斌、张仕利分别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和乡金星村8组张国才家、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解放小区5栋5号张辉元的住房内和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北路8号上东阳光小区18栋2楼202室制造毒品“K粉”,案发后,共查获毒品“K粉” 达242.85千克。其中,被告人张渝、邓有富制造毒品“K粉”81.47797千克,被告人张斌制造毒品“K粉”79.885千克,被告人张仕利制造毒品“K粉”79.90097千克,被告人徐洪伟、张辉元制造毒品“K粉”1.577千克。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达3695.9千克

    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渝多次单独或者分别与被告人古家全、徐洪伟等人前往河南省,通过同案关系人陈剡,从被告人庞宏处购买用于制造毒品“K粉”的羟亚胺。案发后经统计,被告人张渝、古家全、徐洪伟、庞宏非法买卖羟亚胺的数量分别为1323.8千克、298.8千克、150千克、1923.3千克,总计3695.9千克。据了解,庞宏案在公安部禁毒局2010年03月02日公布的2009年10起重大毒品案件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03月19日公布的《2010中国禁毒报告》中,均排在第5位,在全国具有重大的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渝、邓有富、张斌、张仕利、徐洪伟、张辉元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使用毒品原料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渝、徐洪伟、庞宏、古家全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原料羟亚胺,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渝起组织、安排作用,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有富积极参与在被告人张辉元家和成都上东阳光202室的制毒活动,应为主犯,但其作用小于被告人张渝,在量刑上应当予以区分;对其余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也作出了相应认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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