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志坚)
林场巡山员发现山上有被盗伐的杉木,便收缴装车准备运回场部,遭盗伐者阻拦,并打伤现场出警民警。12月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妨害公务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熊贤武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2月10日下午4时许,遂川某国有林场在巡查该林场国有林山场时,发现该林场下湾工区山场上有被盗伐的杉原木后,便收缴并雇请二辆农用车装运被盗伐的杉木,在运往场部途经下湾村时,遭到下湾村村民的阻拦。该场负责人即报案请求遂川县森林公安局出警处理,随后,县森林公安局指派民警彭某、王某出警。后经调解林场同意支付600元给农户,但被告人熊贤武等部分村民仍不罢休,仍然围堵农用车不让放行。当晚11时许,民警彭某见无法制止事态发展,便用手机拨打110电话,请求遂川县公安局巾石派出所出警支援,被告人熊贤武以彭某是在用手机拍照为由,冲上前去抢彭某的手机,并撕扯、殴打彭某,致使彭某身上警服被撕烂、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贤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