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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程序及时终止 “放水养鱼”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1-12-01 11:54: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勇 黄中理)
11月30日上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支付欠款8万元,余款5万元限于12月30日付清。为此,法院对被执行人李伟森所有的车牌号为桂L12128大型汽车一辆解除了扣押,中止了评估拍卖程序。
2011年6月,申请执行人邹云根据田阳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阳民一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该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深入调查,被执行人何茗无其他何供执行的财产,而且外出躲避债务下落不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共同被执行人李伟森(担保人)有车牌号为桂L12128大型汽车一辆。为了严肃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月20日,田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伟森所有的大型汽车一辆执行强制扣押。在法院依法扣押该车辆后,被执行人李伟森以家庭经济困难,主要生活靠该车辆营运维持,请求分期分批付款,要求法院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但申请执行人坚决不同意,并申请要求法院拍卖。法院在做双方思想工作无效的基础上,于10月将案件移交到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拍卖。 考虑到另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作为担保人在该案中负连带偿还责任的李伟森目前确实家庭经济困难,而且靠该车辆进行营运维持生活,如果将该车辆拍卖,将会使其陷入绝境。该案在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过程后,负责办理评估拍卖手续的法官,仍会同执行法官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法官的耐心调解,申请执行人终于体谅被执行人的难处同意和解,被执行人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当庭支付欠款8万元,余款5万元限于12月30日付清。 该案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直至进入评估拍卖阶段中,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始终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中止拍卖程序,达到了放水养鱼的目的。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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