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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联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
作者:詹菊生 发布时间:2011-11-11 15:44:12
社会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勇于探索和付诸实践。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90周年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推进社会建设,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司法的公正,既要体现司法程序、实体裁判的公正,也要体现执行的公正。程序、实体、执行的公正,是诉讼当事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司法程序是根本保障,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社会力量联动配合是司法人民性的最好实践和体现。 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就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在建党90周年重要讲话中,胡锦涛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建设,必须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这三个“最大限度”,关键在于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执行联动工作机制,旨在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共同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三个“最大限度”。可见,实行执行联动与构建大调解格局一样,都是完善和创新社会管理格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大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早就曾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纪委等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人民法院在努力解决法院自身原因造成的执行难问题的同时,主动参与社会建设,积极探索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这一执行工作新格局的形成、完善和推进实施,是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90周年重要讲话的精神,是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依靠社会力量,创新执行攻略,攻克执行难题的执行工作创新,是人民法院依法引导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格局创新,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纪委等19个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某种层面来说,也是对全国地方法院尤其是对基层人民法院多年来探索、创新执行联动司法实践的充分肯定、理论支持、格局规范和行为规范。 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这一战略举措,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和生动实践,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其一,通过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彻底改变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执行联动就是将以往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过去“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以前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逐步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从被动走向主动,从单纯的司法程序逐步成为社会管理体系中的格局战略。 第二,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效工作模式。生效裁判顺利、及时执行,有利“社会矛盾化解”,实现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实行执行联动,社会各界配合甚至参与执行工作,有利形成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通过执行联动的实践,可以直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使执行工作“阳光化”、“公开化”和“社会化”,既有利于依法、及时、正当地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以公正执行、公开执行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第三,实施执行联动机制,彰显司法民主,体现司法的人民性。执行联动,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树立群众观点,坚持走群众路线,凝聚群众智慧,依靠人民群众共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共同化解执行难题,共同消除不和谐因素,共同创造和谐环境的社会建设实践,也是人民法院走向社会,社会各界认知司法、走进司法、参与司法、维护司法的有效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创新,更加有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施、完善、丰富和发展,更加有利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更加有利弘扬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执行联动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加强和做好执行工作的新格局,执行联动也是人民法院探索、参与社会建设,发挥司法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实践。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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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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