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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民生执法导向的若干思考
作者:李立峰   发布时间:2011-11-08 09:52:45


    在我国,检察权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具有彻底的人民性。坚持民生执法导向,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综合发挥打击、保护、监督等职能作用,扎实推进查办危害民生案件工作,既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外在表现,也是坚持检察机关人民性的本质要求。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改善民生,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为此,从践行检察机关人民性和执法为民理念的高度,对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危害民生犯罪的实现路径、机制创新及职能延伸作了探索,对深化惩治危害民生犯罪研究、打造“民生检察”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一、回应群众利益诉求的应然之选——能动监督,积极履职

    查办和预防危害民生犯罪是检察机关回应群众利益诉求的应然之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新形势下的利益诉求已由单纯的物质生活需求转向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当前,群众最关心、关注的是社会治安、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问题,尤其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深恶痛绝,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就学就业、落实惠农政策等民生领域的犯罪,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反映强烈。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不直接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但其本质和核心即为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检察机关与民生工作密不可分,在打击危害民生犯罪的同时,要主动回应群众利益诉求,进一步强化群众观念,确保对民生的保障深入人心。

    (一)严厉打击直接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保障民安。在实践中,直接危及群众生命健康和生命财产的犯罪类型多样且易发多发,主要表现为四类。

    第一,黑恶势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对社会非法控制的组织的初级形态。面对黑恶势力的非法控制,群众的利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检察机关要坚持严格依法、不枉不纵,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同时深挖彻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力争彻底消除社会“毒瘤”。

    第二,严重影响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犯罪。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是群众的基本权利。实践中,侵犯这类权利的犯罪主要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影响农业生产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犯罪以及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犯罪。

    第三,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犯罪。财产权是群众的另一项重要权利。实践中,侵犯这类权利的犯罪主要包括“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利用保健品非法传销、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假借工程发包名义骗取保证金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第四,影响安全生产的犯罪。近年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大都伴有人员伤亡现象,一旦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实践中,常见犯罪类型主要是发生在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工程建设中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劳动安全事故犯罪以及事故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

    (二)依法打击危害民生政策实施和惠民资金安全的犯罪,维护民利。国家政策是检察机关执法的重要参照。围绕民生服务导向,国家制定了服务民生的相关政策,并安排大量的惠民资金。当前,危害民生犯罪案件呈现两大特点,一是危害民生职务犯罪广泛涉及移民补偿、支农惠农、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诸多领域;二是一些地方惠民资金审核、发放环节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内外勾结、虚报冒领等侵吞资金的行为多发。为此,检察机关要重点查办五类犯罪。

    第一,查办发生在城乡养老、低保、新农合、居民医保等社会保障领域的职务犯罪。

    第二,查办在退耕还林、种养补贴、高山移民等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加大对涉及惠农资金使用、发放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督力度。

    第三,查办医疗卫生、教育领域职务犯罪以及诈骗新农合、职业培训和家电下乡补贴等资金的刑事犯罪,尤其是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医药监管,以及教学设备、教辅资料采购等重点环节的犯罪。

    第四,查办一线征地人员以及协助征地的村社干部在拆迁补偿中,通过虚增房屋面积、数量、规格等方式套取资金、收受贿赂等犯罪。

    第五,查处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注重防范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私分和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问题。

    (三)拓宽渠道办理涉及弱势群体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保障民权。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的应尽之责。在实践中,有三项服务途径。

    第一,支持弱势群体起诉维权。支持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为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民事权益而参加到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行为。但立法尚未对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工作中的任务和具体操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时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当前,检察机关从延伸检察职能的角度,探索对农民工追讨欠薪、工伤索赔等案件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为相关立法提供了实践依据。

    第二,探索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对违背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诉讼予以纠正的诉讼活动。但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未明确界定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导致群众在环境权益受损时不能及时主张权利。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针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又无特定的原告主体的案件,可以代表国家和整个社会行使诉权。对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不明确的案件,可以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对生活困难涉诉人员进行司法救助。对生活严重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刑事司法救助,有利于安慰被害人,促成因犯罪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是恢复性司法的内在要求。实践中,刑事司法救助实际上是扶贫、扶弱、扶残,是实现司法公平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措施,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要求。

    二、增强保障民生实效的必由之路——创新机制,提升效能

    查办和预防危害民生犯罪是检察机关增强保障民生实效的必由之路。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社会诚信、腐败现象仍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在一些领域和环节仍时有发生。这对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民生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但从办案实践看,一些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查办民生案件的重点不够突出,行政、司法联手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的工作还需加强,结合办案发出的检察建议跟踪落实不够,加强犯罪预防、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力度不够,人少案多的矛盾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健全惩治危害民生犯罪机制,提升服务和保障民生成效,不仅是检察机关践行人民性的体现,也是破解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民生现实困难的需要。

    (一)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长效机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和实质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但在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参与社会管理的意义理解不到位,习惯于就案办案,不善于把矛盾化解与执法办案相结合。为此,检察机关坚持打击防范化解相结合,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两减少、两扩大”的要求,对刑事案件中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可以不批捕、不起诉,对职务犯罪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决定撤案或不予起诉后移送纪检监察处理。

    (二)针对危害民生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查处。开展对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特点、规律、趋势的研究,抓住惠民政策实施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调整打击重点,组织检察机关针对危害民生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查处,可以有效带动查办危害民生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促进打击犯罪。打击制假售假等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离不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为此,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不断健全以信息通报、案件移送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依法打击一批非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案件,发挥惩治危害民生案件的合力。

    (四)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协作增强维护群众民事权益的合力。在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申诉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中,也有相当多的案件符合检察机关的受理范围。因此,检察机关要与司法机关应探索建立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的群众申诉求助,向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帮助,促进一批涉及群众权益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的治本之举——延伸职能,促进防控

    查办和预防危害民生犯罪是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的治本之举。

    在查办危害民生犯罪中发现,当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支持起诉工作法律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程序性操作规范,公益诉讼工作因法无明文规定,一定程度制约了此项工作的规范开展和全面推行。这些问题既制约了检察机关惩治危害民生犯罪的深入开展,又为创新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惩治和预防危害民生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仅靠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打击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集全社会之力,加强对民生领域违法犯罪的社会防控和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合力推进。为此,提出延伸职能,促进防控的六项措施。

    (一)以检察建议促建制堵漏。由于立法和制度缺失,导致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多个领域监督缺位,这种现状既不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也与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不相符合。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深入剖析发案部位和作案手法,认真查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薄弱环节,向发案单位、主管部门提出预防犯罪检察建议,促进建制堵漏。

    (二)以预防调研促行业治理。在加大力度查办危害民生的职务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职务犯罪预防和源头治理。注重对惠民资金投入较多的行业领域职务犯罪进行分析研究、预测预警,向党委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预防调研报告,推动从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防范危害民生案件的发生。

    (三)以“法律六进”促全民普法。要了解群众的法律需求,根据不同的受众特点,结合办案实践,有针对性地开展送法活动,确保法律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等“法律六进”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和长效性。注重拓展检察工作社会化领域,广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促进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

    (四)以检务联络室促执法为民。设立检务联络室,是重心下移、检力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重要举措,也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的现实需要。要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选择人口相对较多、社情较为复杂、司法诉求集中的乡镇(街道)设立检务联络室,将职能定位为法律监督触角向基层延伸,通过接待来信来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职务犯罪、倾听社情民意、探索对基层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等职能的发挥,更好地起到联系群众、服务基层、化解矛盾的作用。

    (五)以微罪不诉社会帮教促社会管理。被不起诉人实施过一定犯罪行为,未受刑事处罚,但性质上又不属于社区矫正对象,成为社会管理体系中的“盲区”。建立微罪不起诉与社区帮教相衔接机制,是检察机关延伸公诉职能、参与社会管理的切入点,体现了司法理念由惩罚型向恢复型转变的要求。检察机关按照积极慎重、突出重点的要求,加强与相关社会管理部门的联系,推动将微罪不起诉人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平台,形成检察机关为主导,村(居)委会、学校、企业等基层组织为帮教责任主体的工作模式,推动和创新了社会管理。

    (六)以创新办案机制促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办案机制是中央司法改革的一项内容,要求改革体现对未成年人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检察机关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推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环境调查、未成年人与同案成年人分案起诉等措施,试点推行亲情会见、女检察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等人性化制度,加大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力度。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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