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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购车摇号中签难 歪招频出存风险
作者:宋硕   发布时间:2011-11-02 09:42:26


    自北京市施行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以来,申请购车指标的人数不断攀升,中签概率亦随之屡创新低。截止今年9月,已有近70万人参与购车摇号,中签概率已达35.7:1。在经历了漫长等待之后,部分久摇不中或者不符合申购资质的个人,索性动起了歪脑筋,规避方法层出不穷。一些人虽然实现了曲线购车,但由于存有潜在风险,规避手段难以保证一路畅通。

    ※一副号牌两辆车,自我套牌风险大

    据媒体报道,因想购买新车却长时间摇不上号,近段时间,个别人使用伪造、套用机动车号牌的现象开始频繁发生。其中,车主“自我套牌”的情况明显增加。所谓“自我套牌”,是指有车主谎称自己号牌丢失,到车管部门重新补办,再将新号牌安装在自己新购买但无法获得合法号牌的车上。据北京市车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以前套牌主要是为了逃避电子眼执法,而现在的套牌有不少是为了车子上路。

    那么上述这种看似能够规避摇号政策的“瞒天过海”之计,真的能够带来完美的出行享受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种看似便捷的方式,在出行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首先,未取得号牌上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可见,车辆在上路之前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悬挂机动车号牌。而上述规避行为,看似使用的是合法号牌上路,但所购新车实际并未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即便未登记的机动车与已登记的机动车在款式、颜色上相一致,但由于汽车的发动机号码、车架编号均系唯一编码,套牌车辆上路的本质仍系未取得上路行驶资格,属无牌照行驶,必将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查处。其次,套牌车辆缺乏完善的配套保障。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保护自身权益,车主通常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然而,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均明确载明,未取得车辆号牌的机动车所遭受的交通事故属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此外,许多保险公司甚至对无法取得合法号牌的机动车拒绝出具保单。因此,如果套牌车辆遭遇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第三者损害及套牌车辆自身的财产损失只能由车主自行承担,无形中增加了车辆使用风险。第三,套牌行为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当前,部分车主悬挂伪造号牌,不仅是为了解决车辆上路难题,更有甚者希望以此达到其炫耀“特殊”身份的目的,但殊不知,某些情形下,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犯罪。例如,在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中,肇事者之一苏楠所驾悬挂“晋O00888”的车辆号牌被认定系伪造,其父苏文斌已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雇人参与概率升,团购摇号隐患多

    由于对购车人的申请资质有着严格的限定,因此部分急于购买机动车但又没有摇号资格或虽具备摇号资格却长时间无法中签的潜在购车人便发动身边亲友一同参与摇号,甚至出钱雇佣没有购车需求但具备摇号资格的人士共同申请购车指标。虽然这种做法使得中签的概率增加,能够缩短潜在购车人的等待时间,但对于购车者和参与摇号人来说均会面临法律隐患。

    首先,对购车人而言,车辆的使用存在隐患。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法律对机动车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由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具有很强的公示公信力,因此,如果登记在车辆登记证书下的中签人与实际购车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矛盾,中签人拒绝办理机动车后续相关事宜时,则实际购车人在车辆过户、年检、保险续保等诸多事情上将面临阻碍。同样,参与摇号的中签人亦面临潜在风险。第一,缺失购车资格。依据现有政策,如果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则不可以再行申请购车。因此,中签人如想再行为自己购置车辆,只能期待实际购车人能够日后尽早中签或者雇人参与摇号,购车资格的丧失将会平添购车烦恼。第二,面临信用考验。如果实际购车人选择贷款方式购买高级轿车,则需以中签人的名义向银行办理贷款。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实际购车人未能按期向银行还款时,则会影响中签人的信用记录,其今后在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甚至出国旅行方面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此外,如拖欠期数过多,中签人甚至会招致银行的起诉,此种情况下,由于是以中签人名义向银行借款,只能由其先行向银行进行还款并缴纳相应利息、罚息,日后再行向实际购车人追讨。

    ※购车无需去摇号,租号开车需慎重

    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实施后,为解决车辆销售难题,许多汽车经销商打出了无需摇号和置换,不受购车人户口影响,可以直接购买新车的营销口号,以此吸引无法取得摇号资质或长时间无法中签的潜在购车人。据了解,现在不摇号先购车的方式大多是以背车形式出现,即由销售企业借用个人号牌或公司号牌,将购车人所购新车登记在借用号牌所有人名下的行为。此种销售方式,购车人与经销商通常会签订租赁协议,以租金的方式对号牌的使用费用做出约定。

    上述营销策略,一方面提升了商家的销售业绩,另一方面也解决的了购车人无车可开的尴尬境遇。看似“双赢”的销售方式,同样会在使用中遭遇风险。首先,号牌使用易生纠纷。由于暂时不具备购车申购资质,因此购车人与经销商之间签订的购车协议实际还带有租赁性质,即通过支付租金达到对号牌的有偿使用。通常此类合同会约定三至五年的租赁期限,如果在合同到期之后,购车人仍未中签,双方就号牌的后续使用未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于购车人不具有车辆登记资质,则在后续号牌续期谈判中处于将弱势地位,增加使用成本支出。其次,车辆状态存风险。因实际购车人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资质,因此车辆登记证书中记载的权利人必然是汽车经销商借用的个人或公司。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如登记证书中记载的权利人出现经济状况恶化,无法偿还拖欠债务时,债权人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因车辆所有人登记在债务人名下,将可能导致实际购车人无法正常办理车辆检验、过户等事宜。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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