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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法院人性化执行措施让当事人息诉罢访
发布时间:2011-10-25 10:15: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俊峰)   今年10月17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通过采取协调处理、允许自行变卖等人性化执行措施,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案件也得以顺利执行。

    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高桥街道居民董道凡与泾县泾川镇山口社区居民阮小青合伙购买上海市南汇区万祥镇万六村居民周刚在泾县桃花潭镇水口村钓鱼台一百亩山场杉木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周刚于2009年12月30日向泾县法院起诉,该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判决:阮小青给付周刚杉木款30万元,董道凡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4月19日周刚向泾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0年5月6日查封了阮小青、董道凡所有上述山场上的杉木,于2010年6月3日予以评估,并准备拍卖。董道凡因对判决不服,而四处申诉、上访。2010年12月7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宣城市检察院的抗诉,作出再审裁定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1年5月6日该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周刚遂于6月2日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再次对上述山场的杉木委托评估,泾县林业勘察设计室接受委托于8月10日作出33万元的评估报告,法院随即将该报告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为尽量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对立、冲突,执行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认真审阅诉讼卷宗,查找案件执行突破口,并与双方当事人细心交谈、做疏导工作,在交流中特别将董道凡目前所遇到的当初借债购买山场上杉木至今未还、家中经济困难等实际情况,向周刚及其律师做了如实反映,希望其予以谅解、照顾。经做工作,周刚表示只要阮小青、董道凡付清执行款本金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9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9000元,合计311900元,其余近4万元的迟延履行利息表示放弃。董道凡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同时又提出要求,允许自行变卖法院查封上述山场上的杉木,认为这样一方面处理时价格可以高些,另一方面又可以减少相关拍卖等费用,法院经慎重考虑后决定予以准许。

    今年9月27日,董道凡与阮小青将该山场上的杉木作价37万元自行予以变卖,泾县法院控制该变卖价款后于10月11日裁定解除查封,10月18日从上述变卖价款提取311900元交付周刚,在扣除案件执行费4444元后,剩余53656元归董道凡所有。董道凡对此结果较为满意,并承诺不再申诉、上访。此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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