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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躲执行 拘留教育终执结
发布时间:2011-10-24 16:52: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姚和兴 左功雄)   10月21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通过采取拘留这一反规避执行措施,执结一起当事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案件。

    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祥达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涂宜江融资租赁合同一案,高安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涂宜江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4402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涂宜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依法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涂宜江有一辆私家车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车主姓名却不是涂宜江本人,而是其姨妹。涂称是因为自己欠姨妹的钱无力偿还,故将该车辆抵债。经过执行人员的仔细调查,确认该车辆是登记在涂宜江姨妹名下的被执行人涂宜江的个人财产,涂的行为属于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情形。

    据此,该院依法对涂宜江执行拘留,并说明如若其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情形严重的,将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反规避执行措施的威慑作用,被执行人涂宜江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案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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