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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树种与准运树种不相符被处罚 不服上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3-09 10:47: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陆志强)   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福仕不服被上诉人田阳县林业局的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起因上诉人王福仕经营运输的木材与采伐准许采伐的树种、运输证准运的树种不相符合被林业行政部门处罚而引起的行政纠纷终于划上了句号。

    一审判决查明,2010年3月12日14时许,王福仕使用一辆车牌号为粤KK2429号货车运输木材从田阳火车站往南宁市,途经田阳县三雷城东大道时,被田阳县林业局查获。经林业局查实,王福仕所运输的木材为铁坚杉原木,共20.601立方米。但王福仕持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内木材运输证以及木材检尺码单所记载的树(材)种名为杂原木,田阳县林业局遂以王福仕涉嫌运输的木材树种与木材运输证的记载不符合为由,对王福仕运输的木材进行扣留登记保存。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所扣留的木材价值为12669元。2010年4月29日,田阳县林业局以王福仕运输的木材来源不合法,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由,对王福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王福仕非法经营的铁坚杉原木20.601立方米,并处罚款12669元。王福仕不服,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田阳县林业局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经营木材运输,必须有合法的采伐证准许采伐的树种或者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有合法的运输证准运的树种品名,有合法的检尺码单以及合法的植物检疫证书。本案中,王福仕持有的采伐证准许采伐的树种、运输证准运的树种品名、检尺码单以及植物检疫证书上记载为杂木,但王祸仕实际运输的木材为铁坚杉原木,其行为已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遂判决维持田阳县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王福仕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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