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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车伤人 监护人依法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1-10-20 11:01: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康青)   2011年10月19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执行人江安林来到了法院执行局,对执行法官说:“看了法院的判决书,我明白了我女儿交通肇事要由我来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现在我就赔付对方的全部损失。”

    2011年7月3日,年仅17岁的被告江红红驾驶电动车在江西省万安县城凤凰路与五云路交叉路口与原告黄三月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原告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原告在万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共花费医疗费7368元。后公安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被告江红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原被告经人从中多次调解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法损失依法应由被告赔偿。由于被告江红红年仅17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由被告江红红的监护人承担。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江红红的父亲江安林赔偿原告黄三月医疗费等共计11641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未在判决限定时间内给付赔偿款,原告依法申请执行,接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后,被告自动履行判决,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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